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出台 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纳入工伤保险
导读:根据近日由人社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同时,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数据背景 全国参保比例不到1/4,农民工维权迫切
2014年12月29日清晨,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10人死亡,4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在顶升过程中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一起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经记者简单统计,仅去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
长期以来,建筑业虽然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但却是工伤保险等保障制度的“薄弱区”。不久前,全国政协就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了解到,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建筑工人的权益特别是工伤后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其主要表现之一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据初步统计,全国4000多万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比例不到1/4。
据人社部统计,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80%是农民工。作为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工伤认定鉴定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复杂加剧了农民工维权的难度。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律师曾对现行工伤维权的法律程序进行分析指出,要走完一个完整的工伤维权程序,总共需要3年9个月,最长甚至要6年7个月。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由于很多未参保企业为逃避工伤待遇支付责任或是少支付待遇,常采取瞒报少报工伤事故,或是与工伤农民工讨价还价。由于建筑业农民工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差,被迫选择与企业主“私了”的现象普遍,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被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
意见亮点
1、 按建设项目参保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四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制定了这一意见。”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意见明确了四部门的联动机制。意见确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李大君认为,按建设项目参保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意见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筑施工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按建设项目参保比较适合这一领域的特点。”他说。
2 、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 总包单位一次性代缴
以前,由于未将工伤保险费用明确列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可竞争费用,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为控制成本,往往采取牺牲工人权益保障,放弃参加工伤保险。而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这样,工伤保险的经费也就有了来源,而且实施动态管理,名单是可以换的,凡是参加项目的农民工都有保险。”金维刚说。
3、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 细化工伤待遇先行支付
意见中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是在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基础上,细化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即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应支付而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由社保机构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在过往的案例中,工人即便拿到了工伤认定,企业一旦拒绝支付,受伤的工人便只能继续漫长的追讨,所有的时间、金钱负担都压在受伤的工人身上。意见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细化,将终结这一难题。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多部门协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意见首次明确了建立合作机制,齐抓共管合理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提出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此外为避免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张即将由多个部门联合织起来的安全网,值得期待。
工伤医治赔偿四步流程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该怎么办?
第一步:前往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现金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步: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才可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步:鉴定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第四步:审核发放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