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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成功 合同有效吗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12-30 09:34:37
导读:  原告张占胜称,2005年2月25日,经被告方业务员联系,原告以其母亲田珍为被保险人与新华保险在兰考签订了定期寿险(A)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生效后,原告每年按时交纳保险费。5年以后,田珍病故,按合同约定,该保险公司应赔付40000元的保险金。当张占胜申请理赔时,新华保险无故下发拒赔通知书。张占胜诉二被告连带赔付其保险金40000元。

案例分析


原告张占胜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兰考营销服务部。

 

原告张占胜称,2005年2月25日,经被告方业务员联系,原告以其母亲田珍为被保险人与新华保险在兰考签订了定期寿险(A)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生效后,原告每年按时交纳保险费。5年以后,田珍病故,按合同约定,该保险公司应赔付40000元的保险金。当张占胜申请理赔时,新华保险无故下发拒赔通知书。张占胜诉二被告连带赔付其保险金40000元。

 

可是,新华保险辩称,张占胜的母亲田珍于2005年2月14日入住开封肿瘤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下肺腺癌。在签订合同时,张占胜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身患癌症的事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方保险代理员在明知被保险人有病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保险业务,应视为被告方同意原告为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有效。被告新华保险兰考营销服务部系被告新华人寿开封中心支公司的下属机构,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新华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占胜保险金40000元。驳回原告张占胜诉被告新华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兰考营销服务部的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法院专递费均由被告新华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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