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
导读:12月15日,保监会透露,已于近日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监管范围。同时明确了包括集团结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交易、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风险等七个方面的并表监管内容。
导读:保监会表示,《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其实质是对于集团内各成员的合并监管,是对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集团体系的统一监管和风险评估。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指引》的出台是基于保险机构集团化、业务多元化发展的背景,将有利于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也是保监会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部分。
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集团化发展步伐加快,目前已有10家保险集团公司,如中国人保集团、中国人寿集团、中再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华泰保险集团、安邦保险集团、阳光保险集团等保险集团。业务规模和总资产占行业近70%,在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金融业一般意义上的监管套利、监管空白、风险传递等问题开始出现。
基于此,《指引》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通过确定监管范围和监管要素,明确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从全集团角度监测风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传递。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要求集中考虑特定金融机构整体上的风险和清偿能力,集中考虑集团层面的整体风险状况。
即立足于有效防范保险集团风险,在支持保险公司集团化经营,发挥协同作用、规模效应的同时,通过明晰集团结构、监测内部交易,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隔离机制,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机制,实现对保险集团风险的全面监测。强调保险集团承担并表管理的主体责任。
此外,《指引》根据控制关系和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范围,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保险集团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成员公司;二是根据风险相关性,其他应被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如果根据内外部信息分析确定,不能被实际控制的成员公司对集团整体风险有重大影响,风险集中度较高,存在频繁的内部交易,有利益输送的可能,则将其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某保险学系教授表示,这样有利于防范保险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对不同子公司、不同行业之间风险传递的提前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