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1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11-27 09:43:44
导读:
目前,全球共有1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24个成员中,除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外,已有21个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在法律环境、监管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存款保险体系的法律授权不尽相同,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存款保险职能类型。
导读:目前,全球共有1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24个成员中,除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外,已有21个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在法律环境、监管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存款保险体系的法律授权不尽相同,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存款保险职能类型。
在国际金融危机前,关于什么才是最优存款保险制度,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国存款保险体系呈现出多样化的职能特点。但是,国际金融危机加快了各国完善存款保险职能的进程,许多国家扩展了存款保险体系的权力以应对危机带来的挑战,存款保险体系的职能类型趋于收敛。
综合理论研究和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等国际组织对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分析,可以将存款保险体系的职能分为三类:一是付款箱型,存款保险体系只具有赔付功能,其中部分国家的存款保险体系可以对问题银行处置提供资金支持。二是成本最小化型,存款保险体系具有一套完整的处置策略和措施,以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三是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除了拥有处置职能外,还具有一定审慎监管职能,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目前,大型经济体主要采取成本最小化型(如日本、加拿大、俄罗斯、法国等)和风险最小化型(如美国、韩国等)。付款箱型主要分布在中小型经济体和欧盟国家,如在IADI的66个成员中,小型经济体多属于付款箱型。从历史沿革看,各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职能类型并非固定不变,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由早期的付款箱型演变为现在的成本最小化型,韩国则从成本最小化型过渡到风险最小化型。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英国、巴西、欧盟国家也对付款箱型做了修正,其中巴西正在逐步转向成本最小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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