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资料不对等 保险公司不给赔
导读: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间内,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为什么保险公司最终对本起事故的索赔予以拒绝。
财产综合险
保险案例
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保险期间内,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投保单位观点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保险公司观点
同时,保险公司解释: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本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最后,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作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作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根据这一信息,调查人员对维修情况作了深入了解,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在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基础上,保险公司最终对本起事故的索赔予以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