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小心“等待期”
不过,2009年7月,陈先生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检查结果为他患上了淋巴瘤。这是一种发病急且恶性程度高的疾病,陈先生随即被安排住院接受治疗。两个月前陈先生所购买的保险能否对他身患重病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家属的理赔申请后,马上进行了案件审核,最终认定客户所患的疾病属于《XX附加XX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但遗憾的是,陈先生患病时间恰巧发生在保单生效90天等待期内,按条款约定,他无法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但保险公司需退还其1.2万元保费。陈先生还投保了《XXXX健康保险2007》,由于条款约定等待期为30天,公司审核后认定符合保险责任,且已经超出观察期时限,可以给付医疗费用理赔金7万余元。
二、解读健康险“等待期”
要想知道为何会有等待期,先看保险原理。
保险的原理是利用了风险共摊的原则,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将保户交纳的保险费汇集在一起形成一笔巨大的保险基金,这笔基金用于赔付那些在保险期间发生风险的客户以及给付满期生存金的客户。因为根据大数法则,每个人风险的概率是相同的,因此保险的理念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并不是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仅是根据风险共摊的原则,将没有发生风险的客户的钱中的一部分赔给了发生理赔事故的客户。
健康保险理赔来源
既然是从其他客户的钱中提出来的,当然要有一个公平的原则,也就是说保险的条款不能偏袒任何一个客户。由于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寿险要严格,疾病又是健康保险主要风险,因而对疾病产生的因素需要相当严格的审查。如仅仅依据以前的病历难以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已经患有某些疾病,为了防止已经患有疾病的客户投保,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有时要在保单条款中规定一个“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