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设立市级科技保险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科技保险险种
第四条 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福建省行政区划内(不包括计划单列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科技保险的险种由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我省对科技保险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五个险种先行试点开展保费补贴。
第三章 申请、审定和拨付
第六条 科技保险保费按年度定额补贴。在年度补贴资金额度内,按申请顺序,对已参加科技保险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实际支出的本年度保费的25%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企业某项科技保险如还享受其他财政保险补贴,则本补贴资金与其他财政补贴之和应不超过该企业该科技保险项目实际支出保费的50%。
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七条 企业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可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网址: www.fjkjt.gov.cn)
3、企业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的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
5、其他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 省科技厅可委托相关机构受理补贴资金申请,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复核以及科技保险统计、与保险公司对账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科技厅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上报同级财政审核后,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条 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补贴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退保的,应先将相应补贴资金退还给省科技厅,上缴财政国库,并凭借省科技厅出具的证明材料方可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触犯法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