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制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导读: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部署。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日益加速,法律体系的完备将成为经济领域各行各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保险业也不例外,全面提升保险工作的法治水平是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实际上,近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就在总体要求中特别强调要“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新国十条”提出的这一原则,不仅是保险行业改革发展的制度红利,也是国家治理法制建设的制度性安排,是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保险行业法制体系建设的根本因素。
法制体系是由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等组合而成。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保险业已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保险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保险法律法制体系,内容涵盖了保险监管基本原则规范、保险经营主体、保险产品管理、保险资金运用、保险从业人员管理、保险经营规则、偿付能力等有关方面。回顾我国保险业历史,毫无疑问,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一方面为保险业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建设保险强国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又规范了保险业的经营,为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指引和规范,保险法制建设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基石。
但是,尽管近年来保险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和不足。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已经进入深度调整期和矛盾凸显期,面对经济大调整、社会大变革、技术大创新和市场大竞争的复杂环境以及各方面复杂交织的利益诉求,保险法制工作也面临不少挑战。尤其是,保险服务于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包、无所不涉,保险法律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十分突出。而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不诚信、不规范,造成的社会不理解、不认可,已经影响到许多公民和少数执法者对行业的正确与公正判断,无形中增加了行业法律工作的艰难和艰辛。同时,保险法制体系尚不完善,许多领域还缺少严格的规范和明确的解释,再加上保险法律工作专业力量的严重不足,在面对行业涉法案件快速增加,司法及民众维权要求日益提高的大背景下,保险法律工作的艰巨性可想而知,保险法制体系完善的急迫性有目共睹。
如果说,保险业的发展与保险法制建设息息相关,那么保险法律体系适应性有待完善、保险执法效能有待加强、行业合规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就需要高度重视。也就是说,中国保险业法制体系建设不仅要重视保险立法,同时要重视保险司法、执法和守法。
对于全面提升保险工作的法治水平,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就指出,要以法治的精神引领行业发展,不断促进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推进保险体制机制改革,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把保险公司打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强化公司经营管理。要在监管制度的框架内,积极推进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使各项保险创新活动于法有据、符合保险消费者需求和市场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金融安全和稳定。要积极开展全行业的普法活动,增强保险从业人员的依法从业意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使遵纪守法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强化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经营。要以法治的思维推进监管工作,积极完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不断提升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监管的法律法规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要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公众合理合法进行保险消费,让法治的阳光普照到每一位保险消费者的身上。当然,更重要的是努力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的积极作用。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升依法治国的效率。
虽然,保险法律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保险法制体系建设任重道远。但是,展望未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只要保险业上下一致,将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和重大举措贯穿到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方面面,努力提升保险工作的法治水平,中国保险法制体系一定会逐步完善,为保险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积极支持,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中国保险业未来的岁月一定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