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重点规范五类行为
重点规范五类行为
据了解,《办法》的适用对象涉及保险公司和非保险子公司两个层面。对保险公司而言,《办法》对所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且不因资本属性不同而区别对待。对非保险子公司而言,各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都属于《办法》的覆盖范围,主要包括四类,即“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承担保险公司部分职能的共享服务类公司,投资保险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的关联产业公司,其他无业务相关性的公司。”
据保监会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重点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五类行为。首先是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具备清晰、透明的法律结构,避免对实施有效监管造成妨碍,切实防范因控制层级多、股权关系复杂等带来的风险。其次是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控方面。在维护非保险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对非保险子公司的战略规划、资源配置、法律事务、内控合规、风险、信息系统、财务会计及审计等进行管控。
此外,《办法》还将重点规范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保险公司不得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提供资金借贷、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非保险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再者,《办法》将规范保险公司向非保险子公司的外包。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外包管理制度,明确外包的内容、允许和禁止外包的范围、外包的形式、外包的决策权限与程序、外包后续管理、外包时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最后,《办法》将规范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建设。保险公司应当与非保险子公司间建立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保险公司。
力争实现无缝监测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给予了重点关注,不仅明确规定了投资该类公司的条件,而且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核准程序并报送重大股权投资、共享服务方案、风险隔离机制以及消费者保护措施等材料。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为整合内部资源,将传统上由保险公司全流程运营的一些内部职能,以子公司模式进行专业化、独立化经营,形成了一批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该类公司游离于日常监管之外,将使保险公司的运营核心去监管化,存在较突出的风险隐患。”保监会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保险公司投资此类非保险子公司,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应属于保险集团成员;二是保险集团内的保险公司均应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三是该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主要为保险集团提供服务;四是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应当满足的条件。
《办法》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按照非保险子公司与保险业务的紧密程度以及金融监管的覆盖状况,对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各类非保险子公司的行为分别采取审核、备案、报告等不同等级的监管规则,努力实现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的无缝监测。当非保险子公司显著危及保险公司安全经营时,中国保监会可责令保险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非保险子公司的股权或责令降低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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