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一切险责任范围
财产一切险中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 艺术作品、邮票;
(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财产一切险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
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
(十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二) 公共供电、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三)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四)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五)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六)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七)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