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享安康保障计划保什么
导读:太平洋福享安康保障计划是一款普通两全重大疾病保险,可以保障至70周岁,70岁满期获得一笔祝寿金,兼顾了重疾保障和养老补充。
福享安康保障计划保什么?
一、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祝寿金=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 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龄未超过65周岁,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六、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