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垄断 车险自律公约面临重修订
导读:一纸公告正式为摇摆在垄断还是自律之间的车险自律公约定了性。9月2日,国家发改委对浙江车险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展开突袭,并开出价值总计1.1亿元的反垄断罚单。次日,浙江保险行业协会便发出声明,对于这一处罚表示接受并已开展全面整改。有保险专家指出,类似浙江的“公约”在车险业并不鲜见,甚至被称为行业潜规则,为了应对反垄断,这些车险自律公约将面临“整改”。
浙江吃最大罚单
国家发改委表示,已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具体来看,浙江车险自律公约规定,新车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5。其中,对上年有赔款的9座以下客车按车辆购置价区别适用费率调整系数,购置价在50万-100万元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购置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1。
除了对新车费率调整系数进行限定外,该自律公约还对经营车险的险企费率在7%-12%间划分六档,如人保、太保和平安,手续费为7%;国寿财险和中华联合手续费为8%;阳光财险手续费为9%;大地、天安、大众、华泰等10家保险公司,手续费为10%;安诚、安信、长安,手续费为11%;天平、中银、渤海和民安,手续费为12%。
作为此案价格垄断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者,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国家发改委依法对其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
自律限费屡见不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在去年11月召开的保险法律工作联席会上表示,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至今,多地保险行业协会因为自律公约构成垄断协议而受到反垄断行政处罚和调查,其中包括湖南、新疆、浙江、甘肃、内蒙古等地保险行业协会。
北京商报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多家地方行业协会所出台的自律公约中,都有关于商业车险逐单代理业务手续费率上限标准的界定,与《反垄断法》中“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相左。
福建保险行业协会在2010年出台的福建省车险手续费率自律公约中规定,各签约公司交强险逐单手续费率不超过4%,商业车险逐单代理业务手续费率上限标准分为三档,每一档保险公司的手续费都设定了上限。如果这一自律公约还在实施,也将面临重新修订。
此外,从北京商报记者拿到的甘肃省2012年开始实施的甘肃省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来看,家庭自用车、特种车在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时,投保人如投保了“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其费率范围为车损险保费的15%-30%。并对国产车与进口车做出不同的限定。与此相似,内蒙古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2年修订版)中规定,机动车交强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突破签单保费的4%。
而上海也有类似的自律公约生成。去年10月底,上海保监局召集各从事车险的保险公司开会,下发一份规定车险中介手续费率的“征求意见稿”列明,“交强险每单不超过4%,商业险每单不超过15%(经营车险业务不满三年的,商业险每单不超16%)”。
自律公约或进入“整顿期”
各地行业协会都在通过自律公约形式来维护部分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成为潜规则并没有引起更多人的关注。直到国家发改委的一纸罚单下发,才引起市场一片哗然。9月3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公告表示,已经对车险行业自律工作进行了全面整改:2013年5月前,全面废止了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自律公约,修正行业自律工作。
而上海同业协会也明确表示,将对自律公约进行修订。有律师表示,其他地方的车险自律公约或多或少也存在垄断价格的嫌疑,将面临全面修订。
依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而《反价格垄断规定》则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的垄断协议。
事实上,自从自律公约问世后,关于这种形式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保险产品的定价有其特殊性,与一般的成本事先可估计的有形商品不同,无法事先准确计量理赔数,应给予特殊考虑。
但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却表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设定不同的商业车险手续费率上限标准,削弱了各公司通过吸引优质代理人拓展市场的竞争,使市场份额相对固化,实际上是保护低效率企业,不仅无助于提高中小经营者竞争力,而且也减弱了全行业经营者提升服务、创新产品的动力,消费者不仅不能从中获益,反而因市场竞争受到削弱,而难以获得优质低价的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