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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机制成为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捷径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09-05 11:24:07
导读: 伴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12378投诉热线的开通,保险投诉案件明显增多,而化解纠纷的渠道也越来越畅通,其中调处机制成为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捷径。

  导读:伴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12378投诉热线的开通,保险投诉案件明显增多,而化解纠纷的渠道也越来越畅通,其中调处机制成为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捷径。

  北京保险行业合同纠纷调解机制自2008年设立运行六年多以来,在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及改善行业形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4年3月31日,调解委员会累计化解合同纠纷4818件,结案率92%,履约率100%,涉及合同金额2.6亿元,调处机制逐渐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融化剂。

  制度先行

  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不断加强调解制度建设,先后建立了《调解工作组织运行制度》、《调解规则》、《调解员管理规定》、《优秀调解员评选办法》等9项制度,做到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12年,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完善《组织运行制度》,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研究制定了《北京保险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指引》,对高龄老人投保、保单代签字、代抄写风险提示用语等问题理清责任,明确调解标准,为制定调解方案、提升调解签约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调解委员会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一是实施首问负责制。每天值班的调解员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督促涉案公司及时处理并跟踪结果。二是实施独任调解制。对属于受理范围且符合调解规则的案件,及时受理,并指定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是实施合议调解制。对于保险标的较大、案情复杂、双方情绪对立及争议较大的案件,由当事人各挑选一名调解员,再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业外调解员担任首席调解员,共同组成合议制调解室进行调解。

  截至3月31日,调解委员会共聘请业内业外调解员175人。

  化解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为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提供了“缓冲带”,体现出“两高一低”的优势。其中一方面是提高纠纷处理时效,做到快受理、快调解、快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般案件20日内调解结案,极大缩短了纠纷处理周期。另一方面是提高纠纷处理效果,有效缓解争议双方的对立情绪,促使双方充分考虑对方的实际情况,合理合法地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的案例少有反复,履约率达到100%。更重要的是降低维权成本,调解委员会实行会员公司收费制,由参加调解委员会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调解成本,而对保险消费者不收取任何费用,与诉讼或者仲裁相比,将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降至最低。

  调解机制在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目前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已与保险投诉工作形成了良性衔接,建立了保险合同纠纷处理的“绿色通道”,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主动申请行业调解,2013年保险公司申请调解的案件同比增长36%。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积极排查争议案件暴露出的公司管控盲点和风险隐患。几年来,通过合议制调解共化解疑难合同纠纷270件,最终达成协议率为86%。

  诉调对接

  通过调解工作实践,在采用调解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在各级法院的支持下,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积极探索,将行业调解逐步引入到法院的审判中。为解决行业保险合同纠纷,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从2008年8月开始探索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展保险纠纷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在北京保监局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经过五年多的实践,协会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10家基层人民法院建立对接关系,与一中院、二中院、三中院、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工作联系,逐步形成了具有北京特点的诉调对接模式,即“以诉调对接和调判结合为核心,妥善化解保险纠纷保稳定;以疑案分析和司法建议为抓手,帮助保险公司规范经营防风险;以联合调研和培训交流为依托,协助行业法制建设促发展”的合作工作机制。

  据统计数据显示,五年来,保险诉调对接解决的案件累计780余起,涉及行业50余家保险公司,争议金额约2亿元。行业开展疑难案件的研讨活动30余次,联合专题调研18次,政策法规、典型经验介绍12场次,开展座谈、培训23次。

  调解融入庭审

  通过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摸索和改善,北京保险诉调对接模式定位于协助调解。在操作上结合案件性质,划分具体环节,采用不同方法实现调处目的。目前,案件调解分为四种形式,分别是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审中调解、判前调解。

  各基层法院将行业调解机制的宣传折页《诚信为本和为贵》摆放于立案大厅,免费向当事人发放。保险案件的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了解行业调解的方式、服务内容等,经过与诉讼比较,一般会选择方便快捷的调解方式来解决与公司的纷争。这样可以减少法院保险立案的数量,当事人可以得到迅速理赔等。

  保险案件开庭前,一种方式是承办法官经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通过诉调对接机制选定调解员到法庭调解;另一种方式是法院定期向协会通报保险案件,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开展调解工作。

  对于案情复杂、争议数额较大或诉前、庭前无法调解的案件,法院会邀请行业调解员“先旁听、再参与庭审”,审中配合调解。这种方式将法理与人情相结合,降低当事人双方抵触情绪,减少判决的同时有效化解复杂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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