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低保最新政策
导读:低保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那么2014年低保有哪些最新政策?
一、补助水平
一类:208元/人/月;二类:152元/人/月;三类:90元/人/月;四类:50元/人/月。
1.月保障金=保障人口月补助金
例如:李明一家4口人,保障类别为二类,则月保障金=4152=608元
2.季度保障金=月保障金3(注:一年四个季度,每季度有三个月,所以乘三)
例如:李明家的季度保障金=月保障金3=6083=1824元
二、认定条件
规范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认定条件是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1.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②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③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④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⑤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2.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③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 ④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⑤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⑥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3.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②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③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④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⑤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①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②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④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三、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家庭成员隐形收入无法核实,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
3.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4.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5.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6.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7.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 8.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
9.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10.非拆迁原因在2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建设住房及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
11.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的家庭; 12.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13.县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家庭。 四、“3+1”综合测评法
各村在完成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的基础上,采用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法”的认定办法。“3”是三项基础数据:家庭收入得分、家庭成员得分、家庭财产得分,“1”是民主测评得分(村民代表投票)。按照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收入与重大支出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进行量化分析、综合测评的办法认定低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