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信用保险:为企业提供新的“保护伞”
导读:中国人保财险(PICC)于2007年重返信用保险市场,开始经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经过新的6年积累,于2013年1月获批成为第一家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人保财险拥有自主独立的信用风险审核队伍,依托在原有信用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根基与底蕴,紧紧围绕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服务外向型中小企业,积极开拓,为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注入商业化的活力,为出口企业的资金安全提供新的“保护伞”,推动保险服务水平提升,更好地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信用保险是以商品或服务贸易中延期付款或信用借贷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风险,债权人的应收账款因债务人未能如约偿付而遭致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补偿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保障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保证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企业以更灵活结算方式开拓市场,增加贸易机会,扩大业务量,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增加融资渠道,获得融资便利,帮助企业加强风险管控,提高企业发展品质,都起到重要作用。
人保财险的贸易信用保险产品主要有: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承保国内法人企业按赊销贸易合同向国内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因买方破产或拖欠而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承保的赊销账期最长为180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国内法人企业以信用证(L/C)和非信用证(D/P、D/A、OA)为付款条件,信用账期一般在360天以内、最长2年的出口交易的收汇风险,包括:
1)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信用证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开证行拖欠;开证行拒绝承兑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2)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撤销或不批准展延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暴动或其他政治风险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所在国家、地区或付款所经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拥有数支信用保险专业经营团队,充分发挥在上海辖区的机构渠道优势,实现服务网络全覆盖。通过人保贸易信用保险客户端管理系统、《人保信用保险资信周刊》和《风险提示函》,向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风险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