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充满温情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
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因为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受到舆论的一致好评。不过,彼时舆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关注点还是放在“同命同价”上,为“打破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而高呼。相应的,对何谓“上下班途中”并未展开充分讨论,最高法此番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为四种情形,是保护职工利益非常必要的。
最新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说白了,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区域,只要具有正当性,就不必死磕某个具体时间点;相比之下,合理路线比较复杂。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被舆论关注最多的是另外一种: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接孩子,比如买菜,等等。这一规定,显然是该司法解释中符合实情又溢满温情的地方所在。
“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意外算工伤”,传递给公众的是这样一种信息:在做出事关弱者的相关制度安排时,不能想尽办法剥离政府责任,而是要尽力延伸和细化保护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本就旨在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权益,为此要做的,不是尽量撇开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责任,而是在合理的前提下尽力做到责任兜底层面的“应保尽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彰显了人性的关爱。
有一种说法,认为“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意外算工伤”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对那些不依法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无良企业而言,此话也许不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是,对于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企业,增加企业负担的忧虑大可不必。相反,负责任的企业,肯定也一样期待工伤保险“参”有所值,自己的员工能够得到更好的工伤保障。
从目前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参保率较低是困扰该制度价值发挥的一个重要问题。“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意外算工伤”之类的信息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许会提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因为不参加工伤保险很可能会得不偿失,这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无疑也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