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案例
导读:搬运工吴某在法院调解下,获受雇公司赔偿3万元。2013年12月11日,搬运工吴某被某电器公司职员叫到仓库搬运冰箱。
吴某拿到提货单后,便准备按该公司职员指示的地点运送冰箱,当行至一下坡路口时,因坡陡、路滑,吴某摔倒在地,并被冰箱将头部砸伤。该电器公司得知吴某受伤后,支付了7000元医疗费用。吴某经过治疗后,被鉴定为遗留8级伤残。
2014年6月19日,搬运工吴某一纸诉状将该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而被告则认为双方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不仅不应赔偿原告,原告反而应该赔偿被告公司被摔坏的冰箱损失。双方把争执的焦点放在了原告吴某使用的搬运工具是否属于运输工具的问题上。而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所使用的人力板车不符合运输工具的要求,其本人也不符合货运驾驶人员的资格,人力板车只是一种简单的劳动工具,不是运输工具。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劳动关系,并非运输合同关系。
最后,原被告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电器公司除去已支付的7000元医疗费外,另赔偿原告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工伤死亡赔偿案例分析
法律规定,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指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山东、湖南、安徽、江西等省规定,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法律咨询:
我弟弟于前几日在工地因为死亡,年仅20岁,父母在其年幼时离异,其母带着他四处打工生活,现母亲又长期生病,以服药维持生命。已丧失劳动力。其母子均为城镇居民,母亲现年40岁。有没有人知道,我要如何向工地索赔的?有具体的数额吗?
律师解答:认定为工亡的话,首先社保会赔付丧葬费(月缴费工资的6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的20倍),这两笔一般加起来是40万左右。
如果直系亲属中有人满足工亡抚恤金的身份标准,可以享受工亡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