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立规反洗钱关注内部风险 重点盯防非面对面交易
导读:伴随着越来越多样化,且更加隐蔽的洗钱手段,保险行业的反洗钱手段也需日臻完善。近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发布《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
知情人士透露,该版指引是对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下称“人行版指引”)内容的细化。人行版指引主要针对银行业务,部分风险要素的设置与保险业的经营实际不太相符。保监会此次出台《指引》征求稿的目的就是为增强洗钱风险评估的可操作性。
按照洗钱风险的构成,《指引》在外部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内部风险的内容。内部风险是指保险机构产品或服务固有的风险,《指引》规定从产品属性、业务流程和系统控制等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保险产品本身的特点和投保、退保流程,是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反洗钱的不同所在。”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关注投资型产品洗钱风险
保险业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这给利用保险市场进行洗钱提供一定的空间。
“长险短做”是通过保险洗钱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方式。具体做法为,通过购买高额的长期寿险,趸交即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等保险合同成立过后的较短时间就要求退保,以扣取手续费为代价,按保单的现金价值拿回资金,完成洗钱过程。因为“退保自由”原则,保险公司无权干涉。
无论是传统寿险、投资险(一般也属于寿险范畴),还是财险,都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办理退保手续。但是,寿险相对更容易被洗钱者利用。
“这主要取决于洗钱的成本。”一位财险人士解释称,首先,财险的投保手续比寿险复杂,在进行核保时需要核验保险标的,而财险的保险标的是有形或无形的财产,造假成本高。其次,在退保时,寿险通常只扣除手续费,而财险要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费。
也是基于上述原因,洗钱者利用保险洗钱主要在寿险领域,尤其是趸交的寿险产品。对此,《指引》要求,必须对投资型保险产品和储蓄功能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开展外部风险评估程序。投资型保险产品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投资型家庭财产险等。储蓄功能保险产品包括终身寿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不同于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寿险具有给付性质,更像是一种储蓄或投资手段。再加上投保自愿原则,只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一致,那么投保人就可以大额投保,这也为洗钱者提供可乘之机。
《指引》中列举出一些产品本身被用于洗钱的可能性,其中就包括:保险产品与投资的关联程度越高,越容易受到洗钱分子的青睐,其相应的洗钱风险越高;保险产品平均保费金额越高,洗钱风险相应越大;在相同保险期内,保单现金价值比率越高,其洗钱风险相对越大,如高现金价值产品等。
盯防代理、电网销
目前,寿险公司对于洗钱风险有着常规的应对手段。一位寿险公司合规部的负责人表示,一些可疑交易会通过公司系统自动提示,合规部和业务部门根据提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这些可疑交易包括短期内反复投保、退保;交换险种;投保金额超过50万元;退保保费过大,并且打入的不是原缴付的账户等。
在常规应对洗钱风险的基础上,《指引》要求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洗钱内部风险评估工作,当发布新产品、采用新营销手段时,也应及时开展内部风险评估。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审议、发布内部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除此之外,《指引》还要求保险机构应对与其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开展洗钱外部风险评估,并根据内部、外部风险评分确定客户风险等级。
在评估外部风险时,《指引》特别提示“代理交易”和“非面对面交易”需要重点关注。代理交易是保险行业的突出特点。在寿险领域,保险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高度依赖代理人,某些情形下保险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客户尽职调查多由代理人完成,其有效性受到限制。
一位寿险人士表示,代理人的代刷卡行为,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电话回访发现预留电话非客户本人,且无法联系到客户本人等异常情况都是需要盯防的重点。
非面对面交易方式,主要指电销、网销渠道。特别是现在兴起的互联网保险,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虽然有的网上投保还需要在线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
对此,《指引》建议保险机构在设计该类保险产品时,可对保险金额进行累积限制;销售时重点关注投保人投保频率、退保频率过高,多个电销客户使用同一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对超过一定金额或存在可疑情形的客户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