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监会陈文辉:解读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导读:长期以来,车险一直在财产保险行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车险覆盖面不断拓宽,风险保障能力逐步提升,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和投保率的快速提升,车险的覆盖面、影响力都在不断扩大。保监会历来十分重视车险市场的发展和监管。
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沿革
从行业内部看,今年前5个月,车险占整个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72.60%,同比上升1.16个百分点。从服务对象看,截至2013年底,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为1.37亿辆,机动车保有量为2.51亿辆,全行业共承保汽车1.2亿辆,汽车投保率从2007年的64.40%提高到87.34%;承保机动车1.47亿辆,机动车投保率从2007年的38.70%提高到58.62%。建立健全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一直是财产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有关制度政策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近20年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费率方面,以市朝为导向,赋予并逐步扩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拟定自主权。对于车险费率,保监会目前的做法是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批费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家反映:第一,2006年制定的费率水平与现在的风险状况有较大差异;第二,对14个费率调整系数是否根据真实情况使用,缺乏检验的基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系数已经沦为保险公司胡乱打折的工具。
定价能力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定价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乃至保险行业的经营结果,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核心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朝的费率形成机制,促使车险费率水平与标的风险水平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匹配。
在监管方面,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事中监测和事后问责。市朝改革不是简单放开管制,市朝也不是自由化。市朝与严格的保险监管,尤其是偿付能力监管密不可分。
保险监管将遵循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实施改革后,保监会将坚持“放开前端,管左端”的思路:“放开前端”就是改变通过审批核准等手段来防范风险的传统做法,把定价权和选择权交给市场主体,管控风险的责任也同样交给市场主体。“管左端”,从狭义角度看,就主要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不断完善“偿二代”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监管,守住风险底线;从广义角度看,后端不仅包括事后的约束、问责和风险处置,还包括持续性监管,即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对保险公司定价的合理性、经营成本的合理性、准备金提取的合理性等,都要有日常监测、回溯分析和动态调整。通过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存在定价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公司并主动进行监管干预,抓早抓小,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之中。
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监控和调整机制。第一,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公司使用商业车险条款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立即要求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并限期修改;第二,保监会将建立对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拟定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回溯分析和动态调整的机制。对于精算假设中赔付率、费用率、综合成本率、责任准备金等核心指标与经营结果差距过大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保监会提交原因分析报告。确因定价过高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因定价过低造成巨额亏损或形成不正当竞争的,保监会可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并限期修订商业车险费率。
加强并改进非现惩现场监管。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机协调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流程和工作机制,严肃查处保险公司车险经营中各类违法违规和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在非现场监管中将重点关注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因恶性价格竞争或费用管控不力而导致服务水平降低的,及商业车险承保显著亏损、同时业务增长速度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将被保险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的现场检查对象。
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约束。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引导保险公司通过提高承保盈利能力实现资本自然增长。对因商业车险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商业车险承保亏损从而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保监会将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陈文辉 作者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