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酝酿人身险新规偿付不达标不得报新品
导读:据悉,在2011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保监会正在就时下市场新热点、新问题酝酿补充规定,目前正在内部征求意见阶段。
上证报29日消息,从获悉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将新产品的审批或报备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紧密挂钩,对保险公司提出合理设置保单现金价值要求,以及禁止保险公司歪曲保险产品的实际功能等,是这次新规的核心要点。背后折射出保险公司回归保障、加强成本管理的监管思路,但在部分保险公司看来,其中有些要点可操作性存有难度。
知情人士透露称,为了从源头上避免保险公司过度开发高资本消耗产品,征求意见稿中将新产品报送条件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挂钩。“要求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
此外,在投资收益假设方面,征求意见稿 中也有相应规定:关于投资收益的假设应符合对相关资产回报率的合理预期和保险公司过去5年的(开业不满5年的公司为开业以来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条内容如执行,将影响到保险公司相关准备金的提取。
为避免出现利用现金价值结果诱导客户提前退保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对于首年末或第二年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大于已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充分论证现金价值计算合理性并预测保单存续期间。若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小于3年的,保险公司不得报送该产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或审批。
“此规定是要求保险公司不能将现金价值定得过高,是针对眼下急剧放量的高现金价值险种。这些产品的特点是期限较短、预期收益较高,易引发退保。”在业内人士看来,保险公司长时间过度依赖于高现金价值产品,不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