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来临 要求险企设风险官
导读:陆续爆出的正德人寿、信泰人寿偿付能力问题暴露了保险业快速发展中的风险管理缺口,而在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下,保监会对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将更加细化。
随着征求意见稿密集下发,保监会全力推进的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简称“偿二代”)正在衔枚疾进。近日,保监会又研究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管理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行性风险、信息披露风险进行了细致规范。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其中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公司成立超过5年;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这类保险公司的监管最严,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同时负责销售、投资管理、产品精算等与风险管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其中I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至少10名具有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或相关知识背景的风险管理人员。
在产品管理环节,要求公司加强在售产品管理,对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对上市两年以内的新产品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每年至少对规模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的保费充足性进行一次评估;
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保监会要求要制定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管理和监测流程,严控风险。
自2013年4月,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正式启动,项俊波担任工作组组长,“偿二代”推进可谓衔枚疾进。根据时间表,“偿二代”建设规划提出用三至五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制度体系,分五个步骤加以推进。分别是总结评估阶段、专题研究阶段、形成制度阶段、测试完善阶段和发布实施阶段。目前行业正在对实施意见进行征求意见。
分析人士指出,“偿二代”引入多指标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同风险有望实施差别化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在差异化监管机制下,治理优良、内控严密、风险结构合理的公司将受益。
“偿一代”以规模为导向,而“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是此次偿付能力监管的最直接体现,未来即使两家保险公司保费规模一样,但资本要求却不一定相同。而这将有助于行业在健康的前提下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