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及内容提要
导读:2014年继续沿用的是2011年施行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可以给本组织的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而且对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针对不同的伤残级别提高,工伤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内容提要: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二、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四、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六、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以下为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