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提供资金借贷、债务担保
导读:近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险企应当与所属非保险子公司间建立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险企,确保非保险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独立于险企。
资金:应用自有资金投资子公司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不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中国保监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认购非保险子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资金借贷;保险公司在内部交易中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非保险子公司、非保险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此外,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该保险公司属于保险集团的成员公司,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保险集团内其他保险类成员公司,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拟投资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主要为该保险集团提供共享服务。
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
统计显示,险企高管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现象比较频繁。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标、字号管理,明确非保险子公司使用本公司商标、字号的具体方式和权限等,避免声誉风险传递。
而工商局网站显示,险企高管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泰康人寿助理总裁刘挺军兼任泰康人寿旗下泰康昌盛投资公司总经理;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刘校君兼任合众人寿旗下合众优年(北京)投资公司董事长;百年人寿合规负责人李治非兼任旗下大连市网金数码科技公司监事。
类别:不动产投资、IT子公司最多
记者查阅2012年、2013年报发现,近两年险企设立的非保险类子公司中,险企不动产投资(商业地产、养老地产、物业投资)子公司最为普遍,IT子公司次之。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设立的非保险子公司有以下几类:依法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主要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呼叫、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从事不属于保险类业务的其他类子公司。
记者此前统计显示,四大上市险企涉及房地产的子公司就有16家。如中国人寿在去年就成立苏州养生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业务包括养老养生产业投资与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酒店管等。
此外,多数险企也成立IT子公司,比如中国平安设立了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太保、新华等险企都设立了电子商务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