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导读: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各类企业的劳动者离、退休以后,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而给予的物质帮助。那么养老保险待遇究竟有那些?
(一)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
(1)退休金。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
(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离休待遇,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主要内容有:
(1)颁发离休干部荣誉证,提高干部级别。
(2)原下资照发,并每年按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一定月数的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还按规定标准每月加发补贴。
(3)享受公费医疗和司局级以上干部的保健医疗。
(4)按规定标准发给安置补助费和护理费。
(5)其他非生产性福利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
退职待遇的水平低于退休待遇。其主要内容包括:
(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二)退休金的标准
退休金,即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它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中,应当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和调整都作出规定。
建议我国立法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规定下述规则:
(1)退休金同在职工资收入要保持可比性,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应当因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长短、是否工伤(职业病)、有无特殊贡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应当以在职时实得工资的全部为基数,而不应以现行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按现行规定,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并不低,一般在60—75%,问题是作为工资取代率基数的标准工资在实得全部工资中所占比重日趋下降,这就使退休金与在职时工资收入差距日渐扩大。所以,对工资取代率的基数应作新的规定。
(3)考虑到工资收入差别在扩大的趋势,有必要采用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与工资收入成反比的倾斜政策。
(4)退休金最低额不应低于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数额,即不应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费用。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依法应授权省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的退休金最低标准。
(5)退休金的最高额一般不应超过在职的正常工资收入。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致因物价上涨而绝对下降或者因工资水平提高而相对下降,有必要对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我国现行做法是每当因物价上涨而进行工资调整时,随之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发一定的物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