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会保险法解读
导读:2014年社会保险法在人们群众的热盼下,以绝对票数表决通过并实施。社会保险强调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平等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权利的精神。以下是对该法案的十大解读。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二、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八、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保障并提高了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势必能发挥良好的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