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险企
【编者按】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断放开,带动整个行业收益水平提升,但与此同时,投资风险也随之加大。就此,中国保监会近日专门起草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险企投资设立非保险类子公司,从业务类型、投资方式、风险控制等多方面进行规定,并要求险企高管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分析人士表示,监管层此举旨在加强对险企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督管理,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险企。
使用“自有资金”投资
根据《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呼叫、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从事不属于保险类业务的其他类子公司。而所谓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则是指保险公司的各级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业界普遍关注的是,《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投资方式进行了明确,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而且,保险公司不能以对被投资对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对外投资;除承诺认购被投资对象发行的股权或股票等有价证券或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外,保险公司不能就将来在一定情况下有义务向被投资对象增加投资或进行资本协助、认购被投资对象发行的债券等作出承诺。显然,《意见稿》这样规定,旨在最大限度保障保险资产安全。
建立完善风控体系
《意见稿》是保监会出台的第一个针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它与此前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对外投资”的监管。此次针对子公司资本交易的种种限制,主要也是为了把控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
据了解,自2012年下半年监管层逐步放开保险投资渠道以来,保险投资的规模一直在扩大,投资收益也在稳健增长。截至2013年11月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已累计发行注册6333亿元,其中债权类、股权类和资产支持类产品分别占到86.7%、9.1%和4.2%。
一方面得益于市场化,保险投资的范围不断扩容,另一方面“出海”之后的保险资产也正面临复杂市场环境带来的多种风险,尤其是从事其他金融投资的子公司。为此,保监会特意要求保险公司应与非保险子公司建立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
以人事为例,此前险企高管兼职保险公司子公司高管的现象时有出现。如2013年新纳入生命人寿财务报表的深圳市生命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前海基础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负责人就是生命人寿总经理张汉平;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刘校君兼任合众人寿旗下合众优年(北京)投资公司董事长;百年人寿合规负责人李治非兼任旗下大连市网金数码科技公司监事。而《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确保非保险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独立于保险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