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强化存款管理 保险机构疏远同业业务
【编者按】用于投资的7.6万亿保险资金有三分之一躺在银行成为存款,存款安稳则险资安全。在五部委日前联合出台127号文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之前,保险机构早有警觉,并加强了银行存款管理,以防范险资违规向银行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
险资强化存款管理
同业业务整顿风潮来临之际,保险监管部门敏锐意识到存款安全不容有患,下令保险公司加强存款业务风险管理。
“我们收到了通知,上面要求规范保险资金在银行同业的存款业务,禁止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为第三方输送利益”,一位保险公司资管中心人士对笔者说,“按照要求,以前开展的存款业务有不符合规定的,要向保监会提交整改方案。”
据了解,这份通知是保监会在今年3月份发到保险公司手中的,全名《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内容包括强化交易对手资质,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建立银行存款托管机制,防范资金挪用风险;规范存单质押行为,明确以银行存款为自身质押融资的管理要求,禁止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等等。
虽然《通知》下发早于127号文(即《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但是127号文却构成了《通知》发布的背景。为了防风险蔓延到险资,上述五部门联合整顿同业业务之前,保险监管部门提前敲起警钟。保监会在下发文件中提到,部分保险公司在银行存款业务中存在的操作不透明、约束机制不健全、风险管理薄弱,以及被他人挪用等风险隐患和问题。
众所周知,保险资金规模大、久期长,是银行最优质的存款客户。尤其在岁末银行冲存款规模时,这一优势更是发挥得淋漓尽致。业内人士透露,保险机构通过一些操作,帮助银行做大存款的情况在业内确实存在。
斩断利益输送
笔者了解,围绕着险资同业存款出现的操作手法不少,其中将保险存单质押为第三方融资、保险资管充当通道帮银行做大存款等行为较为常见。
保监会今年的第一号行政处罚文件,便涉及保险资金运用违规。今年3月份公布的民安财险存款违规行为,发生在2011年11月底至2012年末,民安财险将存款存放在不符合规定资质的两家银行,并于2012年9月至11月将在其中一家银行的存款进行质押,为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但根据相关规定,保险资金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一位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人士表示,此类案件十分典型,虽然在此之前并没有太多曝光,但保险机构将存款质押,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或者第三方进行融资的情况确有发生。原有的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中,对保险存款的管理定得并不细,以至出现了这些灰色地带。
保险资管作为通道帮银行做大一般性存款的行为,就出现在类似的灰色地带中。据了解,这类业务的操作手法通常是银行用一笔同业存款购买保险资管公司产品,保险资管公司再将这笔资金存入银行,同业存款摇身一变成为一般性存款,减少了银行的资本金占用,而保险资管则赚取通道费。
这些问题都暴露出在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交叉地带,存在操作不透明、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此次127号文明确界定了“同业投资”的定义,将金融机构购买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行为纳入规范。
保险机构疏远同业业务
同业业务对于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颇为好用,但是保险机构参与同业业务的热情却并不高。业内人士透露,目仅有中国人寿、人保健康、生命人寿等为数不多的保险机构获得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资格,但却都没有大动作。
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受央行规定的拆借规模、拆借时限等条件的限制,二是拆借成本收益对保险机构吸引力不大。据了解,卖出回购业务是险资参与同业业务主要方式,但总量并不大。
127号文出台后,随着同业业务管理的加强,保险资金参与同业业务今后将更加严格。业内人士认为,这或令保险机构对同业业务更加疏远。
为了减少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的影子银行业务,127号文还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这也意味着保险机构变相担保的通道业务被堵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