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费高赔付导致险企多“赔付”88亿元
【编者按】谈到交强险的经营困境,在一家财产险公司法规部任职的董经理表示,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人们的观念,目前似乎都认定了保险公司是强势群体,受害人是弱势群体,因此,无论投保人有责无责,保险公司都得赔,而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是交强险的性质不明确,到底交强险到底是责任保险还是无过失损失保险?对这一问题,法律本身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都存在矛盾的情况,因此,立法的缺陷必须加以弥补。
按照福建保监局毛大春的观点和提供的数据,笔者测算得出,低标准收费高标准赔付导致保险公司多“赔付”88亿元。
追偿成功率仅约1%
“可以说,交强险推出的初衷是为了给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并且应该是有免责范围的责任保险,但实际上很多时候险企承担的是无免责条件的赔偿责任,如果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交强险的费率将比现在高很多,至少在某些出险率高的地区是如此。”一位险企人士表示。
毛大春认为,“费”“责”不匹配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很多超出保费相对应的责任,也就是保费收得少,责任担得重。具体来看,一是除了受害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导致的事故,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观上导致了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的扩大。按照上述案件赔付金额占交强险赔付金额的3%来计算,2012年全国保险公司一年为此多赔付的金额约25亿元。尽管保险公司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但比例微乎其微。以北京为例,从2011年8月开始实施代位追偿机制,至今共涉及金额超1.1亿元,但事后保险公司向责任人的追偿成功率仅约1%。
二是增加了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的赔付支出。2012年的交强险人伤案件约410万件,件均医疗费为5155元,其中非医保用药的占比约30%,据此估算,保险公司一年为此多赔付约63亿元。由此可见,低标准收费高标准赔付导致保险公司全年“多赔”88亿元。
代位追偿成功率很低
在接受采访时,上述财险公司的董经理讲述了一个典型案件,A车与B车追尾,A车负全责,尚未购买保险,拒绝赔偿,B车购买了董经理所在保险公司的交强险,B车车主同时起诉A车车主和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赔偿请求。经过庭外和解,保险公司赔偿B车车主3万元。
“本来应该由A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为什么愿意赔付3万元?因为如果不庭外和解,法院肯定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很可能高于3万元,尽管我们可以代位追偿,也就是说先赔付B车车主,再向A车车主追偿,但是追偿成功率很低。也就是说,我们在必须赔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尽量少赔。”董经理表示。
对此,笔者采访了多位财险公司人士,他们普遍赞同董经理所说。“很多不应赔付的情况最后我们都赔了。”一财险公司核赔人员表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对这一问题,险企认为应该依据投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来判定,而在众多司法实践中,判决并不一致,多数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担责,保险公司都必须赔付。
“交强险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交强险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原有设计背道而驰,导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匹配。”福建保监局毛大春撰文指出。他表示,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在受害人作为原告起诉时,法院一般认为,除受害人故意行为外,保险公司无任何免责范围。
“费”“责”匹配是根本
对交强险连年亏损的原因,业界有诸多探讨,有人提出应给交强险免税,不过,更多的人认为,要扭转连年亏损的局面,必须明确交强险的性质:到底是责任保险还是无过失损失保险?明确性质以及保障范围,实现“费”“责”匹配,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交强险行业累计经营亏损近240亿元,而同期所缴纳的营业税则高达272亿元。据此,不断有人呼吁为交强险减税。不过,更多业界人士认为税收并非交强险亏损的根本原因,免税不太现实,也非真正的解决之道。
毋庸置疑,交强险制度的重构已迫在眉睫,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要推动交强险条例的修改,来促进交强险的健康发展,那么,应当如何明确交强险的性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实现“费”“责”的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