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新规实施已1个月:银行越来越“霸道”
【编者按】一边是新规实行后银保新单规模下滑,险企承受着保费下行压力;另一边是随着险企之间对银行网点更为激烈地抢夺,银行渠道优势进一步凸显,险企不得不忍受银行的各种“盘剥”。
自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已一月有余。数据显示,新规实施后的4月单月,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的寿险银保新单出现集体明显下滑,同比下滑幅度分别超过80%、50%、80%、80%。
一方面,新规实行后银保新单规模出现下滑,险企承受着保费下行压力。另一方面,随着险企对银行网点更为激烈地抢夺,银行渠道优势进一步凸显,险企不得不忍受银行的各种“盘剥”。
近日某险企人士称,和银保新规实施前相比,保险销售误导是明显降低了,但银保保费规模也随之骤降。同时,银行也比以前更“霸道”,部分银行网点甚至拿着各种培训发票要求保险公司报销,而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保费收入,不得不“妥协”。
银保新单同比下降超60%
银保新规的实施,不仅倒逼保险公司在银保渠道提升保障型险种和长期型险种的销售比例,也使得险企之间的竞争加剧,银行的渠道优势被放大。
数据显示,占据国内寿险市场半壁以上江山的前八大寿险公司,4月单月合计银保新单同比也大幅下滑超60%。八家公司中,除泰康人寿外,国寿、平安、太保、新华、人保寿、生命4月单月银保新单均出现明显下滑,人保寿同比下滑幅度均超八成。迫于保费下滑压力,险企不得不“讨好”银行网点。
上述险企人士表示,近期有银行网点以培训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专业水平为借口,要求保险公司分摊一部分培训费用,但公司对银行是否真发生培训并不知情,此前也有没有约定,为了不影响银保销售业绩,公司还是支付了这笔费用。
某地保监局人士王先生表示,按照合同法上的“应债权人要求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条款,只要债权债务确实合法合规,保监局是同意列支银行培训费的,也就是说银行享有培训费债权请求权。如果培训提升了销售人员营销技能,也是合理范畴内的培训,保险公司应该也愿意背这个债务,谈不上违规。
而另一保监局寿险监管人士李先生则表示,现在多数培训不是保险公司组织的,都是银行外包给其他机构来完成的,比如多数银行会组织员工考取寿险管理师。碰见类似情况,是否需要支付培训费用,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和银行有约在先,如果代理协议上已注明就要按照代理协议的规定办事,银行便不能随意索要培训费。
“真实情况是,目前部分银行在代理协议里面没有标明相关事项,在保监局检查的时候再临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这种情况本身是不合规的。另外,我们也发现部分保险公司保费与培训费挂钩的现象,这也是监管不允许的,监管要求培训费不能与保费挂钩,禁止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付培训费。再者,培训事项必须真实,要保留照片等证据。培训必须是保险公司自己组织的,银行组织的不能让公司付费。”李先生说。
他认为,把培训费转到银行指定的单位,如培训公司、会务公司、旅行社,绝大多数都是少部分人花掉了,属于账外费用。
账外费用监管困难
上述保监局人士李先生表示,目前银保监管的一大重点是销售误导,另一大重点就是账外费用,这两项尤其占用监管资源。
此前一银保人士说,为了激励银行银保产品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公司专门在银行下班时间或休息时间做培训,并提供各种果盘、饮料等小吃,但实际效果不明显,部分银保销售人员抱怨保险公司的激励不够,降低销售的积极性。
“无论保险公司直接拨给银行销售人员各种奖励,还给客户赠送大礼包,激励过头了则会遭到监管处罚,不激励则无法调动销售人员积极性,现在银保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上述险企人士如是说。
排除各地方保监局的下发的处罚函,去年以来,仅保监会网站发布的涉及虚列费用、账外费用的处罚通知就涉及7家保险公司。处罚缘由为“向银保专管员发放超额薪酬等方式套取费用”、“通过公务交通费科目列支3.088万元,实际用于支付银保渠道客户联谊会、购买银行促销奖品、培训餐费”。
同样,广东某寿险公司此前就接到保监会的处罚函,处罚原因为:一是以旅游卡的形式向银保专管员支付激励费用。二是营业部部分银行保险业务会议费,实际用于支付给合作银行农行及农信社由其举办银行系统半年工作会议等,营业部并不参与相关会议筹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