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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新规 外资和地方险企将获利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04-18 11:20:29
导读: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加快向国内外资本开放,保险公司数量持续增加,经营管理状况开始分化,不同动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日益活跃。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

【编者按】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明确允许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并购,并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业内人士认为《收购办法》在诸多方面相比于以前监管规定有所放宽,例如在同业经营限制、收购资金来源等方面,预计资本金水平较薄弱、财务灵活性较低的保险公司将通过与大型保险集团合并来缓解偿付能力的压力,并有可能使地方非寿险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获得更大利益。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加快向国内外资本开放,保险公司数量持续增加,经营管理状况开始分化,不同动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日益活跃。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

目前国内有近150家保险公司,由于成本近年一直居高不下,部分开业10年以上的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随着未来利率市场化加深,以及互联网金融渗透,这些险企面临更严峻的生存压力。

业务的不断增长和资本市场波动持续弱化了多家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水平。2013年,在车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下许多运营规模较小的非寿险公司的承保赤字上升。此外,中国排名前三的非寿险公司的平均综合成本率已经从2012年的95.4%上升至2013年的97.8%。2013年年报数据显示,太平财险的综合成本率最高,和2012年一样均为99.8%;排名第二的则为太保产险,达到了99.5%,平安产险和人保财险的综合成本率则分别为97.3%和96.7%。四家公司综合成本率平均上涨约2个百分点。

近几年来,中国保险业保险公司的并购频繁发生,尤其是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多年后,中外股东双方基于经营情况以及战略发展的考虑,萌生退意的较为多见。

业内人士认为《收购办法》的出台,将为规范保险公司股东的退出途径,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惠誉评级预期,新规有可能使地方非寿险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获得更大利好。允许收购同业的新规将为资本金充足的地方保险公司扩大地域范围提供更快的通道。此外,新规将为外资保险公司通过并购加速中国市场渗透率提供新的渠道,扩大规模经济和进一步分散风险是外资保险公司参与并购交易的关键动力,惠誉认为,通过并购进行扩张对于非寿险的外资保险公司而言更有意义,因为外资企业目前仍受到持有国内寿险公司不得超过50%股份的限制,而外资保险公司在2013年仅占中国的非寿险市场1.3%的份额和寿险市场5.6%的份额。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表示,总体来看,保监会秉承逐步放开的监管态度,同时又加强对交易参与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将有利于保险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更多保险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行为将更加频繁发生,这也给市场的参与主体提供了优胜劣汰与资源重组的机会。”

而从具体操作上看,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收购办法》是继2011年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后,保监会在建立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方面的再度完善。其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而此前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

除了对险企收购合并开闸外,对资金来源的严格限制,监管层也悄然“放行”,允许企业借款投资险企并购。

此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以保证股东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从监管实践看,对于上述问题保监会也一向从严掌握。2013年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的正大入股平安事件中,正大集团的收购资金是否属于自有资金曾引起广泛质疑。

但本次《收购办法》适度放宽了资金来源。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所以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明确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徐伟认为,《收购办法》在诸多方面相比于以前监管规定有所放宽,例如在同业经营限制、收购资金来源等方面,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但需要看到的是,放开监管的同时,保监会并未一味放任风险,仍然从收购主体、收购程序、公司治理、中介机构责任、违规责任等方面,对保险公司收购行为加强了监管,体现了降低准入条件与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的权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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