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人身险网销监管将规范
【编者按】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式就人身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条件、风险监管等问题向业内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一行三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建章立制将实现零的突破。
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2011年至2013年,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增长810%,规范互联网保险势在必行。行业人士分析,目前网销保险正处于发展之中,保监会酝酿对网销保险的监管规定,等于认可网销保险,对保险公司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推动作用,也显示保监会对合规经营的网销保险创新持鼓励态度。
征求意见稿对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设定了一定门槛,其中最主要的硬性要求是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类,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须高于150%。根据保监会数据,截至2013年末,寿险公司中90%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这意味着目前大部分寿险公司都能满足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用大量篇幅对合规和风险问题作出要求。例如,征求意见稿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特别是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时,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在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的同时,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一项支持政策,即允许互联网保险跨区销售。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但也同时要求,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据了解,传统保险的异地销售是被明令禁止的,如果保险公司未在某地设立分支机构,便不能在该地销售保险产品。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险企经营互联网保险不再严守属地销售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险企来说,未来将可以借互联网摆脱营业网点偏少的经营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