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险资监管权 保监局监管更有针对性
【编者按】今后,中小保险公司在当地的资金运用状况及风险,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的评估等监管工作不再由保监会一手包揽,而可能由当地的保监局来进行监管。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授权北京等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险资运用监管体系,下放部分险资运用监管的权力。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保险监管适应险资投资新形势的必然选择,有利于险资运用创新,同时也应避免“多头管理”的问题。
体现简政放权思路
“保监会将险资运用监管的部分权力下放,既是政府简政放权的体现,也是保险监管适应险资投资新形势的必然选择。”某寿险公司权益投资部一位高级研究员表示。
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的审批由保监会负责。而保监会昨日发布的上述《通知》指出,授权北京等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试点工作,这意味着保监会将手中的部分权力下放。“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思路。”上述高级研究员表示。
他同时指出,权力下放也是为了增强监管力量、适应险资投资新形势的必然选择。“一方面,险资投资领域要不断放开,进行市场化运用;另一方面,市场化程度越高风险也可能越大,保监会要进行有效监管,在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市场化。”
他表示,随着近两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不断放开,险资可投资领域增多,投资形式不断创新,仅依靠保监会的监管力量,“忙不过来,对有的项目可能照顾不周”,因此需要增加监管力量。保监会的《通知》也明确了授权保监局的目的是“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工作,增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力量,丰富监管层次,强化风险监管工作”。
根据上述《通知》,获得授权的保监局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和深圳六个地方的保监局。具体的授权范围包括:第一,监测辖区内中小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风险及辖区内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的状况及其风险;第二,根据试点保监局监管需求及资源的配备情况,逐步逐项授权对辖区内保险机构有关投资能力评估等监管事项;第三,协调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创新政策等。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监会今年已经取消了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这2项行政审批项目,核准工作均交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如您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在保监会行政许可页面,这句征求意见和建议的话在醒目位置出现了很长时间。
保监局监管更有针对性
“无论是由保监会还是当地保监局监管,对保险公司而言,只要监管思路一致,影响就不大,部分审批事项下放给保监局,可能更利于贴近险企的实际情况。”一家中小寿险公司投资总监表示。
对上述《通知》提到的保监局监测辖区内中小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风险等情况,他认为,这主要可能考虑到中小险企的投资能力相对较弱,投资人才较少,在投资领域全面放开后,面临着更大的投资风险,尤其是部分中小险企的投资风格较为激进。“保险公司有一百多家,都由保监会监管可能会顾不过来,保监局对应的险企就会少很多,更清楚险企的实际情况,监管更有针对性、力度更大。” 述投资总监表示。
他还指出,监管思路调整后,可能激发出更多的资金运用创新模式,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尽管险资投资领域不断放开,但由于审批时效慢,审批形式单一等原因,部分优秀的基础设施等项目投资险资无缘参与,而这些监管事宜由当地保监局负责后,有一定空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险资运用的创新。“研究和反映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也是保监会对保监局获得险资运用监管授权之后提出的新要求。
不过,由于目前仅有部分保监局获得了险资运用监管的部分授权,也有部分险企担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的监管标准、监管流程不一致,或者权力范围划分不明确,从而导致“多头管理”的现象,反而会给保险公司增加工作量,“投资业务涉及多个地方,要对接多个保监局,还要对接保监会,希望《通知》发布后相关的配套措施能尽快跟上。”另一险企投资部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