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保监会大类资产分类逻辑
【编者按】2月19日,沪指止跌回升,涨幅1.11%。就在这一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这项险资运用比例新政因此被戏称为护市“第三弹”。
该新规根据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将保险资金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并对三类资产实行不同比例监管。具体为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
透析保监会的大类资产分类之逻辑,不难发现其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之路越走越宽。至少“一个文件管比例,增加保险公司投资的自主性”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史上是罕见之举措。
与此同时,保险资金也许充当另类投资接力棒的担忧也浮出水面。不过,一位保险资管人士说,放开并不代表会接盘,新政总体上正面影响大。
合并同类项
乍看起来,会以为投资股票、基金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20%提升到30%,其实不尽然,保监会只是做了合并同类项,因为《通知》将权益类资产定位为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而原来的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股权投资基金的险资比例上限正好为10%。
不过,统一纳入权益类资产后,二级市场20%的上限比例被取消。保险机构可灵活配置资产,市场调配的空间较大。甚至可能出现,重仓某只个股的险资会成为该个股的大股东,如生命人寿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累计持有金地集团股份表决权已达10%。
对此,保监会有关人士说,保险公司投资股票首先要求其做到依法合规。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并可能影响到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或运作时,按照现有比例监管政策,将纳入股权投资管理。
而在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方面,《通知》规定,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平安证券分析师缴文超认为,该通知推出改变了过去投资监管“散、乱、杂”的状态,从而增强监管的透明和便利性,也适应了目前保险公司非标和不动产、基础设施投资快速增长的趋势。整体看,通知对现有投资结构影响不大,但是打开了保险公司未来另类投资的空间,对保险公司长远发展有利。
事实上,这也是保监会出台的第一个监管比例政策,旨在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在整合和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形成多层次比例监管框架。
此外,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草案相比,《通知》将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比例从20%提高到25%。“金融产品比例出现变化,是听取了征求意见初稿的建议。”上述保监会有关人士说。
不过,一位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透露,这也不乏一些公司做工作,提高了比例上限。“如果花一天时间看完保监会关于认可资产比例的十几个文件就能明白其中的道理了。”
不管怎样,新规肯定会为市场带来流动性,只是时间周期的问题。华泰证券分析师陈福表示,按照当前保险资金8万亿的规模计算,理论上能为证券市场带来4000亿的资金。
而现实情况可能是,多位保险资管认为,新政的长远意义重于短期影响,延续保监会改革思路,迈向现代监管体系,放大监管格局。然而,保险机构的步子却不敢迈得太大。“15%的境外投资比例上限,实际投资额只在1%左右,投资空间还很大。这可能与保险资机构对外投资的能力水平有关。”上述保监会有关人士说。
不仅于此,以原权益类20%的比例上限看,险资截止2013年末的权益投资占比仅在10%左右。从目前情况看,多数险资对股市较为谨慎,上限比例“松绑”之后,或不会贸然增仓太多。有险资人士称,也许会加大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或可能增加另类资产的配置。
但在申银万国分析师孙婷看来,目前保险投资比例稳定,权益投资占比低,对另类投资会更趋谨慎。近几年保险公司大类资产配置保持稳定,固定收益类投资占比80%~85%;权益类投资仅6%~10%,前期创业板和蓝筹股投资的放开,对于保险投资的实际影响不大。
一位保险投资总监担忧,在目前情况下,放开另类投资比例可能产生的风险在未来会显现,保险会成为高风险资产的接棒者,尽管短期账面收益会提高。
就此,也有保险资管人士认为,放开并不代表会接盘,保监会只是打开投资空间,让险资有发挥的余地,具体的投资策略,各家有差异,新政总体影响是正面的。
大分类“逻辑”
然而,“还是有些看不太懂,如果有类别交叉的资产怎归类?”不少险资对于保监会的五个大类资产分类仍颇感困惑。
在上述保监会有关人士看来,资产分类是保险资产配置管理的基础性内容。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配置时,一般根据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先进行资产分类,然后确定各类资产的行业、区域和币种的集中度比例。
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产分类细致程度虽然不尽一致,但都根据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基本划分了流动性工具、股票、债券、不动产和另类投资资产。《通知》借鉴了国际上资产分类的基本原理,同时根据中国市场的实际状况,进行资产分类。“划分的基本逻辑是保险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还要考虑现实的监管需要和市场实际操作情况,部分分类仍延续现行监管做法,如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其可投资范围与现行规定基本保持一致,从市场看,部分信托等金融产品基础资产与交易结构较复杂,采用“穿透法”划分资产类型比较困难,因此将信托等金融产品单独成类。同时,对分类时可能出现交叉的品种,我们已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其大类资产归属。”上述保监会有关人士说。
不过,针对流动性资产的划分。一位险资负责人持不同看法,其逻辑是,因为流动性资产是按照流动性来定义的,是指比较容易套现的资产,如银行活期。而固定收益和权益类又是按照本金和利润的法律地位来分类的。不动产又是按照投资性质来定义的。定义不一致,分类自然不会准确。
实际上,“一个完整的分类方法应该既能覆盖全部,又不能有重叠才行。”上述险资负责人说。
也有来自保险资管的不同声音认为,较为客观的理解是,在分类准确性方面,无论如何分都无法完全避免不交叉,彼此独立,这个是在沿用约定俗成的标准基础上的细致划分,不应纠结于此。
据上述保监会人士透露,就此问题,保监会曾请几大会计事务所专家论证,总体可行,虽然与财务分类有些相似,但毕竟不是财务分类,保监会更侧重于把某些性质相同资产合在一起,避免风险集中。况且,有些分类兼顾过去已经形成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