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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理赔 车主让交警还钱合法吗?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01-27 14:13:00
导读: 南京司机开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去安徽。车子在滁州境内一条省道上时,由于已经深夜,路上人车稀少,司机就壮胆开起了快车,结果在一个路口撞死了一名无名氏。当地交警部门“代表”死者索赔,司机所在的公司赔偿了16万余元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理由是交警队不是死者家人。那么,保险公司拒绝是否合法?

  【编者按】南京司机开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去安徽。车子在滁州境内一条省道上时,由于已经深夜,路上人车稀少,司机就壮胆开起了快车,结果在一个路口撞死了一名无名氏。当地交警部门“代表”死者索赔,司机所在的公司赔偿了16万余元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理由是交警队不是死者家人。那么,保险公司拒绝是否合法?

  南京司机撞死无名氏,安徽交警索赔16万

  小吴是南京六合区某物流公司的司机。2013年7月1日凌晨,他开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去安徽。车子在滁州境内一条省道上时,由于已经深夜,路上人车稀少,小吴就壮胆开起了快车,结果在一个路口撞死了一名女子。

  事后,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小吴超速行驶,而行人属于横穿马路,双方负同等责任。

  由于死者身上没有任何证件,也找不到通讯工具。按照程序,交警大队刊登了启事,最终因无人认领,按照无名尸体火化。

  但人不能白白撞死,交警队决定替死者维权,向小吴所在公司索赔16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公司交了这笔钱。

  交警队声明,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不明身份人员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这笔赔偿将上交滁州市财政国库统一支付中心,用于赔偿和办理死者的丧葬事宜。为了便于公司日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交警队还特意出具了一份证明。

  保险公司认为交警跟死者没关系,拒赔

  出事的这辆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事发时都在保险期内。公司本以为有了交警大队的证明,理赔会很顺利,没想到却被保险公司一口拒绝。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的人死亡,交警大队不能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特别是死亡赔偿金。通俗地讲,交警大队跟死者一点关系都没有,没有理由代替死者讨要赔偿。这笔钱是这家公司自愿支付的,保险公司不理赔。

  公司两次起诉交警还钱,法院都不受理

  这下,小吴和单位负责人都蒙了。既然保险公司说这笔钱赔得“没道理”,公司决定找交警大队要回来,但遭到拒绝,对方称钱已经进入国库。没办法,公司只好起诉交警大队,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但遭到了当地法院的拒绝,理由是“属于行政官司”;但即使改打行政官司,法院依旧不受理。

  事情仿佛走入了死胡同,单位只好求助律师。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的王书赟和朱敏两位律师接下此案,两人商量后换了个“策略”,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追加交警大队为第三人。“如果交警有理,那么保险公司就该理赔,如果没理,交警就得退这笔钱。”王书赟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

  保险公司所在地位于南京秦淮区,目前法院已经立案,将择日开庭。

  新闻背后:交警索赔,有没有法律依据?

  王书赟律师发现,交警队索赔并将钱上交国库的行为并不合法。“他们所依据的规定早已废止。”原来,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在2009年1月1日废止;目前实行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中,关于不明身份人员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已被删除。

  虽然新文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类人的赔偿该如何操作,不过新文中提到: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无名氏、流浪汉就在救济范围内。”律师认为,肇事方应该将赔偿交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但问题是,安徽滁州目前还没有成立这样的机构。

  据了解,根据安徽当地媒体的报道,早在三年前,相关部门就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年内成立”,但直到现在实施细则却迟迟没有出台。

  遇到这种情况,江苏是怎么做的?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江苏省,也许就没那么复杂。”王书赟说,早在2011年,江苏省就出台《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氏,被列入救济的范围内。根据办法中的要求,出了事故后,交管部门督促肇事方向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损害赔偿款,包括医药费等;如果无名氏不幸身亡,其应有的权利也得保障,也就是肇事方必须缴纳死亡赔偿金。

  据了解,这笔赔偿款纳入救助基金,用于救济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律师说,交了这笔钱后,车主只需要拿着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证明赔偿款缴纳是有法律依据的,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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