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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车起火烧87万货物 判决保险公司赔64万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01-23 15:33:36
导读: 2012年7月6日12时30分,兰州至张掖方向,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乌鞘岭路段,一辆集装箱半挂车突然起火,车上物品被烧了个精光。这场大火“烧焦”了车主的心,因为这是一辆物流公司的货车,车上装的是价值87万余元的货物。

  【编者按】2012年7月6日12时30分,兰州至张掖方向,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乌鞘岭路段,一辆集装箱半挂车突然起火,车上物品被烧了个精光。这场大火“烧焦”了车主的心,因为这是一辆物流公司的货车,车上装的是价值87万余元的货物。

  除了惋惜一车的货物损失惨重外,物流公司思考该怎么赔?几经思量后,物流公司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送上被告席,索要保险赔偿。1月21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最终支持了物流公司诉求,终审宣判—在限定时日内,永诚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4万元。

  2011年10月14日,兰州西发物流公司与永诚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2012年7月6日,西发物流公司司机魏孔银驾驶主车带挂车,将价值87多万元的货物由兰州运往张掖。12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乌鞘岭路段时发生火灾,主车完好,挂车带整车货物全部烧毁。火灾发生后,司机当即报警,并向永诚公司报案。经确认,货车装载货物总价值87.2万元。事发后,兰州西发物流公司向永诚公司提出理赔,永诚公司却以“西发物流是在火灾发生后才进行投保,公司未签发保险单,故不应承担保险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纠纷因此产生。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发公司与永诚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合法有效。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预约保险是一种简便的投保方式,投保人不必为每一笔业务与保险人协商合同内容,在订立预约保险合同的条件下,即使投保人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只要货物装上特定的运输工具,或承运人接受货物签发运单,保险人就承担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永诚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西发公司此次事故损失87.2万元。

  一审宣判后,永诚公司提起上诉。兰州中院认为,西发公司投保确认单载明投保金额为80万元,永诚公司应当在80万元投保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另根据合同约定的“50万元以上免赔率20%”计算,永诚公司应支付赔偿金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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