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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重构险资运用比例监管新规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10-09 08:37:46
导读: 【编者按】10月8日,从中国保监会内部人士处了解到,保监会已于9月30日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不是在原有比例监管政策上简单增减,而是重新将保险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它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然后针对五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和集中度监管

  【编者按】10月8日,从中国保监会内部人士处了解到,保监会已于9月30日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不是在原有比例监管政策上简单增减,而是重新将保险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它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然后针对五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不再对各大类资产包含的具体品种设限。
 
  上述保监会内部人士透漏,此次调整涉及监管比例56个,拟减少至14个,其中,废止42个,保留8个,调整4个,新增2个。
 
  除监管比例外,还设立了风险监测比例及内控比例,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意在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
 
  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升级
 
  从国际上看,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主要分两类:一是没有比例监管限制,直接通过偿付能力认可的数量化标准,评估并间接约束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主要代表为英国、日本等。二是比例监管仅作为偿付能力监管、资产负债匹配监管的辅助手段,主要根据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限制高风险(类)资产及境外投资,包括对大类资产、单个产品(主体)等制定监管比例,防范集中度风险。主要代表为美国、德国、韩国、中国台湾等。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保监会出台多项比例监管政策,相关政策由于出台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实际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
 
  上述保监会内部人士指出,一是监管比例“散、多、杂”,缺少系统性整合。目前有效比例散布在多项政策中,数量最多曾达100余项。此外,部分监管比例结构复杂,存在大比例套小比例、比例之间相互交叉等情形。监管比例缺少系统性整合,造成监管导向不明确,市场认识不统一,影响资金运用效率。
 
  二是列举式监管比例不适应市场发展形势。在市场创新环境下,新投资品种层出不穷,每允许一个投资品种,就要制定新的投资比例,导致比例监管政策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陷入频繁修订的被动局面。三是部分监管比例可操作性不强,与市场实际脱节。部分比例限制涉及交易对手方,信息获取难度大、成本高、作用弱。
 
  去年十月以来,保监会加速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不断拓宽投资范围。今年7月份,在保监会举办的保险业深化改革研讨班上,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机制创新再一次被重点提及,同时业内讨论已久的放开延续多年的“比例监管”也被提上日程。(详见本报7月26日独家报道《保险投资市场化新风向 保监会研讨放开比例监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徐高林认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模式分为鸽笼式和谨慎人式两大类,我国一直属于鸽笼式监管。两种模式各有优劣,这次《通知》是在取长补短的基础上加以结合,是比较理想的状态。
 
  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
 
  据上述保监会人士透漏,此次调整与改革的思路,不是在原有比例监管政策上简单地进行增减,而是考虑监管需要与市场实际,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比例规定,明确各方权责范围,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
 
  从拿到的《通知》内容显示,共包括资产分类、大类资产及集中度监管比例、风险监测比例、内控比例和监督管理等七项内容。
 
  首先是系统整合。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根据保险投资资产各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梳理成类,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它金融资产五大类资产。
 
  其中,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货币型基金、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普通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具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金融企业(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债券型基金等。
 
  权益类资产则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及不动产投资相关金融产品,以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境外品种。
 
  此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没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等,均划归其它金融资产。
 
  针对上述五大类资产,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取消大类资产内部具体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通知》规定,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30%、20%、15%,而流动性资产无总量控制。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投资上市权益类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和10%。
 
  此外,《通知》规定,投资单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部分投资除外。其中,投资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规定。投资同一法人主体的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对此,业内普遍认为抓大放小的监管思路是比较大的进步,给了市场主体更多的发挥空间。
 
  但亦有保险资管公司负责人表示,《通知》还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此前限制投资的领域是否包含在相应大类资产内,某些特殊的具体投资品种是否可以投资还有待明确。比如文件显示境外银行票据可以投资,那么境内银行票据是否也可以;上市权益类资产包不包括创业板股票;国债期货如何投等。
 
  此外,某些投资品种的准入门槛是否继续适用也有待商榷,如境外投资方面,几大类资产中均涉及境外投资品种,但尚未见到公开准入标准,业内已进行的投资往往是特批试点,是否可以允许自身能力不足的保险机构委托投资,以达到资产配置的目的尚未可知。
 
  不过,该负责人认为:“《通知》表示创新试点业务适用的投资比例,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这一规定取消了个别公司的特权,是一个进步。”
 
  另有保险资管部门负责人建议将权益类资产和境外资产上限比例分别调低5%,其他金融类资产比例调至30%;此外,关于投资单一主体余额不超过20%的限制可能没有实际作用。
 
  还有保险公司投资负责人指出,完全取消比例监管将是未来的趋势,只不过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参差不齐,条件尚不成熟。
 
  多层次动态比例监管
 
  按照“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的思路,除基础的监管比例外,《通知》还设立了风险监测比例和内控比例,构建起“三位一体”的比例监管体系。
 
  首先,为防范流动性、高波动性资产等风险,《通知》制定流动性监测、融资杠杆监测和类别资产监测规定,主要用于风险预警,超过预警线的,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例如《通知》规定,为加强流动性监测,投资流动性资产的账面余额,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加强融资杠杆规模的监测,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等方式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加强对投资权益类资产尤其是高波动性资产的监测,投资上市权益类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10%。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符合资产负债管理要求的内部风险控制比例,包括但不限于大类资产投资比例、高风险(类)资产投资比例、行业和单一品种以及单一交易对手投资比例等。同时,还应当制定并严格遵受内部风险预警比例。
 
  “监管比例是监管"红线",对超出比例的资产不予认可,违规必罚;监测比例是风险预警线,是监管比例的重要补充,超出的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内控比例是监管的基础,保险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上述保监会内部人士介绍,除设立多层次比例监管外,还根据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差异,分类实施比例监管,偿付能力不符合规定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比例监管政策从严。
 
  另外,该人士还透露,此次调整与改革影响面较广,比例监管政策还需要通过市场实践来不断完善。考虑到监管政策制定通常滞后于市场发展变化,拟建立比例监管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由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定义、品种,以及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相关比例开展年度审议并进行动态审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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