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年检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免不了责”
【编者按】张某开车出了交通事故撞死了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竟被拒赔了。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保单免责条款中规定:“未经年检的车辆损坏后,保险公司不赔。”
张某开车出了交通事故撞死了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竟被拒赔了。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保单免责条款中规定:“未经年检的车辆损坏后,保险公司不赔。”日前,吴中法院认定,目前没有证据能证明当初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就此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过告知,因此要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车损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共计47.24万元。
2011年12月13日傍晚,张某驾驶一辆年检“脱检”的小轿车,在一交叉路口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二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部门随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双方对本次事故各负有一定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家属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5万元。
但当张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张某驾驶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经年检,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事项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交涉未果,张某将某保险公司告到吴中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向法官出示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其中第六条第十项赫然写着:“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张某却认为,当初保险公司交付保险合同时,并未就此免责条款向自己作过明确告知,因此,这一免责条款对自己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先生车损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共计47.24万元。
为啥这样判?法官给出了下面这两个理由:
1、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与张某订立保险合同时,曾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交付张某,也无法证明曾对其中的免责事项向张某进行过明确告知,所以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2、张某的小轿车虽然未经年检,但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中,并没关于事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表述,保险公司也没证据证明张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法官说法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要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交付原告,也未将其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