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瞒病投保熬过两年 申请保金遭到拒绝
【编者按】李先生患有终末期肾病,他隐瞒病情投保,两年后,他以确诊尿毒症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金。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瞒病欺诈,不同意赔偿。
李先生起诉称,2009年12月,他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合同约定:保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每年交保费1020元;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只要不是因意外伤害引起的,李先生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会给付20万元保险金。李先生说,合同签订后,他每年如期交纳保费,两年后,自己被确诊患上尿毒症,属于重大疾病,结果遭保险公司拒赔。
“李先生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患病事实,违反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属恶意投保,是妄图骗保的欺诈行为,所以不能得到理赔。”保险公司代理人说,投保时,公司询问李先生,“过去十年内是否住院检查或治疗、过去一年内是否有医院门诊检查、是否有身体异常不适状况等问题”,结果李先生在问卷上都选“否”。而公司调查发现,李先生在投保前住过四次院,且已经被确诊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即使李先生隐瞒病情,如今也该获得理赔。”李先生律师认为,根据新修订的保险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新保险法允许投保人隐瞒病情,如果保险公司两年内不核查,发现不了,就应该赔偿。”
随后,为李先生办理保险的孙女士也作为证人出庭。“我知道李先生患肾病,但具体什么情况不了解。”听孙女士这么说,保险公司代理人问道:“你明知他有肾病投保,为什么还给他办保险?”孙女士回答说:“我告诉他,保险法有规定,两年内不能理赔,但两年后就可以理赔。”
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孙女士是其他保险公司职员,只是代理推销本公司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中提到佣金,所以孙女士和李先生有利益关系,其证言不应该被采信。而且,孙女士明知投保人患病,还为其办理保险业务,这种行为是不公正的,不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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