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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险: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身份如何转化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7-23 17:42:33
导读: 【编者按】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被本车碾压致伤或致死的案件并不少见,如何认定其身份对保险理赔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旨在探讨如何认定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身份转化,以期为处理类似案件有所裨益。(一)车上人员的界定1.一般情形下的车上人员界定 车上人员责任险中所指的“车上人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称为“本车人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编者按】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被本车碾压致伤或致死的案件并不少见,如何认定其身份对保险理赔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旨在探讨如何认定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身份转化,以期为处理类似案件有所裨益。

  (一)车上人员的界定

  1.一般情形下的车上人员界定
 
  车上人员责任险中所指的“车上人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称为“本车人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中保协条款【2007】2号)对“车上人员”解释为“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中保协条款【2007】3号)《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据此,可以得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
 
  2.特殊情形下的车上人员界定
 
  ⑴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
 
  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对“本车上一切人员和财产”的范围作了如下解释:“本车上一切人员和财产: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条款B、C款对此作了类似规定。
 
  ⑵车辆行驶时发生意外事故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保险车辆碾压的车上乘客属于车上人员。
 
  对于“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压造成自身伤亡的情况”,此时受害乘客是否属于车上人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9月18日颁布的《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保监办函【2001】59号)中作了肯定的回答,即此种情形受害乘客仍然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二)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转化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车下人员”。“第三者”属于“车下人员”,而“车下人员”是否构成“第三者”,则要分析此时的“车下人员”是否与上述所指的受害第三者除外范畴发生身份竞合:若发生身份竞合的,则“车下人员”仅与“车上人员”发生转化,而不能转化为“第三者”,若未发生身份竞合,则“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正如人民法院版《民事裁判标准规范》一书论述的那样:“本车车上人员的身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其身份会发生变化,如果车上人员下车后,再遭受被保险机动车损害的,应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投保人将被保险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同车另载两人,在高速公路上,该车撞击公路护栏后停在路中,4人一起下车观察,后面驶来的车辆未及时采取措施,撞击了前车及4人,造成前车损坏、4人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两车在事故中均负有责任。则就前车而言,从强制保险的角度看,投保人和驾驶人均属被保险人,前车的保险公司无须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同车另载的两人,虽然曾是车上人员,但后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时,两人已经离车,而造成两人损害,前车也是原因之一,因此,前车的保险公司应对这两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第三者”的身份。
 
  因此,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能否发生转化,关键要看“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以后,其“车下人员”的身份是否仍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等特殊身份发生身份竞合,若无身份竞合,则“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成功转化,若存在身份竞合,则“车上人员”只是转化为“车下人员”,不能转化为“第三者”(见图表)。

  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转化图解
 
  ⑴对于交强险而言,当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身份竞合时,无法转化为第三者(2012年12月21日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允许非驾驶人的车下投保人转化为第三者,无疑是对交强险条例的修正);
 
  ⑵对于商业三者险A、B款而言,当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发生身份竞合时,亦无法转化为第三者;
 
  ⑶对于商业三者险B、C款而言,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时,作为投保人的车上人员可以转化为第三者,但本车驾驶人与第三者发生转化时,对于本车驾驶人的财产损失,A款做了免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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