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外借出三者险 保险赔付“看车也看人”
裁判解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与其他责任保险存在很大差别,即发生交通事故时必然是人与车的结合,由此引出哪些人驾驶被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失应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呢?各国对此规定原则不一,但具体原则有三,即“从人”“从车”“从车兼从人”原则。
(一)从人原则
在此原则下,保险人承保的是特定人的驾驶危险,合同记名的被保险人驾驶任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均应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范围。此原则因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极其不确定,因而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未实际采用。
(二)从车原则
在此原则下,保险人承保的是不特定的人使用特定的被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不仅限于合同记名的被保险人或者交强险中所约定的投保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是使用被保险车辆的任何人。在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均采取的是较典型从车原则,特别是对驾驶人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在内。采用此原则的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1.扩大了被保险人的范围;2.更能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益。
(三)从车兼从人原则
在此原则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要考虑“特定车辆”与“特定驾驶人”两方面因素,保险人只对“特定的车由特定的人驾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采用就是此原则,但两者又存在一定区别:
1、交强险项下的从车兼从人原则
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结合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亦能体现出我国交强险采取的是从车兼从人原则——驾驶盗抢被保险车辆之人,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范围,保险人仅承担垫付抢救费,不承担其他保险赔偿责任。
2、商业三者险项下的从车兼从人原则
我国商业三者险采取的亦是从车兼从人原则,且对人的要求十分严格。各保险公司在其格式条款中均严格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表述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在驾驶被保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不属于商业三者险合同的保障范围。驾驶被保车辆的驾驶人即便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只要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不是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人即不承担此保险责任。因此,借用或租赁被保车辆的借用人、承租人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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