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驾驶员驾车出险后 索赔或遭拒
【编者按】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对约定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一男子的驾驶行为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符合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
邹某以其本人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粤RVGXXX号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2012年10月28日2时许,案外人刘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搭载潘某沿附城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车辆碰撞路基后失控碰撞邱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邱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驾驶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后确定保险车辆已报废,损失价值47650元,定损费2344元。原告主张该费用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车辆是在被盗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失,刘某不是合法的驾驶人,因此主张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经审查,被保险车辆被案外人刘某开走后,邹某曾向保险公司申请机动车辆盗抢险理赔,并向派出所报案称车辆被抢。2012年10月30日,邹某接受被告保险公司询问,称2012年10月13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被保险车辆被刘某抢走。2013年1月6日,邹某再次接受保险公司询问,仍称其未曾允许刘某开走被保险车辆;并陈述曾与刘某达成协议,由刘某就车辆损失赔偿邹某55000元,但截至2013年1月6日仅收到20000元。由于没有发现邹某被抢劫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对约定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案外人刘某驾驶涉案保险车辆未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刘某的驾驶行为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符合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判决驳回邹某主张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范畴内赔偿车损费及定损费49994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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