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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致残 理赔不符合标准或无法获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5-16 14:00:01
导读: 【编者按】朝阳法院调研近三年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件发现,目前适用的《比例表》14年未修订,规定严重滞后,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借口、消费者维权的束缚。事件脾脏切除、意外烧伤都不够理赔“标准”2011年9月,49岁的郝先生本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简称人寿北分公司)投保“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个月后,郝先生被撞

  【编者按】朝阳法院调研近三年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件发现,目前适用的《比例表》14年未修订,规定严重滞后,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借口、消费者维权的束缚。

  事件

  脾脏切除、意外烧伤都不够理赔“标准”

  2011年9月,49岁的郝先生本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简称人寿北分公司)投保“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两个月后,郝先生被撞伤,脾脏切除,司法鉴定构成8级伤残。郝先生申请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要求人寿北分公司按照《比例表》4级的理赔比例给付3万元赔偿。

  无独有偶。2009年4月,曹女士作为投保人、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向人寿北分公司投保“国寿意外伤害999急救保险”。2009年9月,李先生被乙炔火焰烧伤,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人寿北分公司以李先生意外烧伤不属人寿北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残”的规定,拒绝赔付。

  该公司称,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载明保险责任,根据《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李先生未达到赔付标准。

  李先生起诉索赔。

  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工作,人寿北分公司最终赔付郝先生9000元,给付李先生13万元。

  困境

  能否拿到赔付投保人要碰“运气”

  据朝阳法院统计,近3年来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约70%的案件均因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投保人要求理赔的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法官介绍,在不同的财务核算时段,保险公司的态度往往会不同。这就造成处理结果不统一的问题,也就是说,能否拿到保险赔付要看“运气”。

  法官解释,出于财务平衡、调剂资金的目的,保险公司在不同的财务核算时段往往会持截然不同的态度。在财务核算相对宽松的时段,保险公司往往容易接受调解,给予救助性通融赔付,否则很难拿到赔偿款。

  法官说法

  肾脏被摘除也难符合赔付规定

  据朝阳法院民二庭常年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崔立斌法官介绍,按照《比例表》的规定,“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才能获得赔付。

  但在实际办案当中,当事人的肾脏都被摘除了,对身体已经造成永久的损害,但短时间之内不会有明显的伤害后果,因此不符合赔付规定,但当事人很难再承担正常的工作。所以这个“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的规定显然不合适。

  崔立斌说,《比例表》中还规定,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是手指未被切断便造成了手指永久残疾。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很难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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