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撞伤孕妇 保险公司给予受害人赔付
【编者按】男子无证驾驶摩托车,将两名行人撞倒,其中一名是孕妇,最终导致孕妇妊娠终止。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摩托车驾驶员无驾驶证为由,拒绝理赔。后经十堰区、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致孕妇受伤
2011年9月30日8时左右,家住白浪的刘某与丈夫周某一起外出散步。由于已有身孕,刘某一直紧紧抓着丈夫的手。就在他们过马路时,一辆飞驰的摩托车迎面开来,将二人撞倒在地。
刘某住院治疗25天,花去医疗费20699.87元。后经司法鉴定,刘某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仍需9000元;本次交通事故误工损失日共计210天。此外,此次事故导致刘某终止妊娠。
周某受伤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不说,也落下十级伤残。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成被告
经交管部门认定,无证驾驶的郭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夫妇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摩托车投了交强险,郭某希望保险公司能对刘某夫妇给予相应赔偿,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郭某无证驾驶”。
2011年年底,刘某夫妇将保险公司和郭某同时告上法庭。
两次庭审判保险公司赔偿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64314.08元,赔偿周某45474元;肇事者郭某向刘某赔偿14311.10元,向周某赔偿951.80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于今年1月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十堰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法解释》)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刘某、周某赔偿。遂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十堰市中院一位法官解释说,在《道交法解释》颁布实施前,对于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只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而对于其它损失,保险公司并不赔偿。《道交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即便肇事者有上述3种情形,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予以赔付。当然,保险公司在实际赔偿受害者后,还可以向肇事者追偿。
该法官解释称,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再对侵权人追偿的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实现交强险保护受害人权益、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其突破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付,主要是基于其公益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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