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小技巧:千元内人伤案一次性理赔
全程关爱一周内首次探视
《标准》还要求对客户实行“全程关爱”服务。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完成对住院伤者的首次探视,并向客户提供“一跟一”人伤专人咨询服务,尽可能为客户提供车险案件处理全流程服务;对特定区域的人伤案件,如客户有要求,保险公司将上门收集索赔资料单证。
《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接到客户报案后5分钟内,完成理赔人员的查勘调度工作;理赔人员接到查勘调度任务后,应在10分钟内主动联系客户。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完成对住院伤者的首次探视。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提供“一跟一”人伤专人咨询服务,在接到客户报案的24小时内,指派一名人伤专员完成与客户的主动联系,并由该人伤专员全程负责客户就人伤案件相关的咨询服务工作。
对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渝北区7个城区范围内的人伤案件,如客户要求的,保险公司应按照《理赔标准》中资料收集的要求,提供上门收集索赔资料单证的服务。对要求提供上门服务的客户,公司应书面明确告知材料需审核,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客户产生误解,并完善签收记录。此外,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在上述区域外,扩大人伤案件上门资料收集服务的范围。
险企和协会“双层”参与调解
如果在理赔过程中遭遇纠纷,我市将建立完善人伤案件由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双层”调解机制,促成调解达成,减少诉讼纠纷。保险公司应建立人伤调解的内设机构,配备人伤调解专员,负责处理客户与伤者间的理赔纠纷调解。鼓励各公司因地制宜,创新符合公司特色的调解机制。
保险行业协会应扩大纠纷调解委员会职责,在客户与伤者自愿的前提下,适时介入客户与伤者赔偿纠纷的争议调解,增加事故方人伤调解的选择面。鼓励保险行业协会进一步优化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扩大非保险业的调解委员数量,增强调解委员会中立性。
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预赔付
保险公司应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医疗费进行预赔付,以缓解客户及伤者经济压力:责任明确、客户与伤者达成一致,且客户书面提出要求;预估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客户或伤者有残疾、孤寡、低保户等经济困难情况,预估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的。
《标准》所称的预赔付是指保险公司自收到客户书面请求时,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且根据已收集到的材料和证明短期内仍无法确定其赔偿数额的,依据公司过往的经验判断,按预计将发生医疗费赔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
保险公司应按照不低于预估医疗费赔偿金额(扣除已垫付抢救费用)40%的额度,在公司取得事故责任认定书、客户书面要求、预估医疗费所必要的证明材料后5日内,进行预赔付。对预赔付后,存在先行赔付情形的案件,预赔付金额可从案件先行赔付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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