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遭海水浸没 保险公司无法为其赔付
【编者按】车主张某驾驶奔驰350越野车在沙滩游玩时,车胎意外陷入沙滩之中,无法驶出。由于海水早已开始涨潮,等到拖车到时,奔驰车门把手以下位置已被涨潮后的海水淹没。
案情回顾
事情发生在2012年7月的一个夜晚,张某驾驶一辆奔驰350越野车驶入象山爵溪下沙沙滩游玩,车辆轮胎意外陷入沙滩之中,无法驶出。随后,张某下车向警方打电话求助,并到处寻找拖车,但因海水早已开始涨潮,等到拖车开至事发地点,奔驰车门把手以下位置已被涨潮后的海水淹没。
第二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至修理厂对保险车辆进行定损,维修人员确认车辆系因海水淹没约1/2车体后导致发动机等主要部件进水受损。10天后,保险公司出具车辆损失确认书,确认保险车辆损失为28万元。
此后,张某为修理奔驰车支出修理费28万元。张某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8万元,遭拒绝,于是将保险公司告到象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8万元。
审理经过
张某于2011年8月为其奔驰越野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和交强险,保险期间至2012年8月11日。事故发生后,张某即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规律性的涨潮不属于车损险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车辆所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车损险等险种属于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机动车保险条款应属合同条款。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属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除免责外)。
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保险车辆受海潮淹没侵蚀造成车损的事故是否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因此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所涉车损险保险条款第四条对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范围作了列明式的规定,即“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未在其中列明的风险并不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判决结果
张某驾驶保险车辆驶入海滨沙滩,海滨有潮起潮落属正常的自然现象,张某对此应有预见。根据象山县气象台发布的天气情况报告以及张某的陈述,在事故发生当日,天气情况为多云,气温27~36℃,潮汛正常。
因此,保险车辆系被规律性上涨的潮水淹没部分车体而受损,而此类损失并不在车损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依约不负赔偿责任。故象山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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