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被自己车意外碾死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3-19 10:41:12
导读:
【编者按】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第三者”一般是车上人员和投保以外的人。那么“这个第三者”是否有特殊的情况呢?去年初,李先生驾驶自己的越野车在路上行驶,途经东白杨沟附近时,发现路上有几块
二、交强险保险合同的情形
从案件中看到有关交强险的内容,也许大家争议的是交强险保险单的内容,那么依据交强险该怎么办?
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那么,什么是本车人员呢?现行的各家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条款解释中一般都规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这个案例中,被撞死的受害人李先生并不能算是乘客,这是车上人员下车后被车辆损害的一种典型情形,那么他是否受强制责任保险保障呢?
如果李先生本人就是交强险保险单规定的被保险人,则显然其不享有交强险的保障,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责任。
如果李先生不是被保险人,依据现行的一些交强险条款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所以依然是把驾驶员视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请允许我们假设另一种情形,假如李先生不是驾驶员,从《条例》的立法意图来看,最主要是突出“以人为本”,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而受害人与车辆并非一体,并且显然无法得到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障,因此应该受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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