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撞伤小区保安 保险是否可以进行理赔
“故意”与否是关键
走到这一步,许晔终于成功把这起事故归进了交通事故。那么他是不是终于可以通过投保的交强险和三责险这一“双保险”如愿索赔呢?这就又关系到本次事故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否故意。
事实上,车险并不像许多人想象的那样,只要我交钱投保了,一遇到汽车出险需要赔钱的时候,保险公司就得帮我掏钱。就这次的事故来说,无论是交强险还是三责险对此都有明文规定。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也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从白纸黑字的明文条款上来看,情况很明显:假如许晔驾车带倒保安杨天树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行为,他就只能看着自己的“双保险”落空而自掏腰包了。
对此,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首先,行驶中的机动车较之自然人具有明显危险性,许晔作为驾驶人员,应当明知在和保安杨天树争吵尚未结束的状态下,擅自开动机动车离开现场将可能发生让对方受伤的危害结果。许晔对事故的发生实际上采取了放任态度。
其次,许晔并未采取过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根据目击者的陈述,许晔在和杨天树争执过程中,不止一次地开动车辆,杨天树倒地后车辆仍往前开。虽然他在杨天树倒地后往前开了二十多米又掉头回来,但这只能表明他在危害结果发生后表现出了一定的补救态度而已。
此外,关于许晔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失。过失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鉴于这次事故的起因是由争吵引发的,很难认为许晔是出于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而对于过于自信,就像前面说的,许晔身为驾驶员,对当时情况下可能造成危害的认识是清晰具体的,也未采取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由此看来,许晔驾车带倒保安的行为显然是“故意”的。
解决了这两个争议焦点,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最后,法院驳回了许晔的诉讼请求,不支持要保险公司理赔的诉求。
金手指:“双保险”也不一定全保险
从事件本身来看,许晔遭遇的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偶然性,然而在如今市区停车越来越难,停车费越来越高,路怒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车主与保安人员就停车费问题产生矛盾并由此引发的纠纷还真不少。为了5元、10元的停车费,车主砸昏保安,保安与车主大打出手的新闻时有耳闻,就在上周,上海市虹梅路吴中路口就发生过一起车主拒付停车费而一拳打死保安的悲剧。相比之下,许晔的行为虽然主观恶意程度要低得多,但在保安出手阻拦的情况下依然强行“闯关”的行为依然极具危险性。因此我们一方面呼吁有关部门在设定停车费标准时能够更加合理、规范,明码标价,严厉处置乱收费的停车场收费人员,另一方面,作为车主也应避免为了几元钱的停车费而扩大矛盾,最终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买了车险并不一定就完全保险,车险的投保情况细致而复杂,对于自己投保的车险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应得的赔偿,这其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条款,在投保时都应该有所了解。但不管投保了多么昂贵的保险,财产有价,生命无价,出门行车,安全第一,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最大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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