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班延误乘客索赔难 专家:加快修改民航法
任女士说,“此前我和家人也曾有过多次航班延误经歷,每次晚点的原因大都不外乎天气原因、航空管制等,结果和这次一样:从来没得到过一分赔偿。”
2月21日上午,任女士致电航空公司客服,询问航班延误的确切原因。对方称:因天气原因,飞机未能及时到达机场。进一步追问是指哪裡的天气原因,对方称详情需问始发地机场,又说没有西双版纳机场电话,隻提供了昆明机场电话。打过电话去,昆明机场又给了这家航空公司在机场的电话。一位赖姓男士称,因上乘天气原因,导致航班未能及时到机场。据他解释,“上乘”是指浙江温州,也就是说,因為当天温州天气原因,飞机未能及时赶到郑州机场。為什麼从郑州飞往云南的航班先去了温州?对方称,此航班平时就是这样的航线安排,从温州—郑州—昆明—西双版纳,这一情况很正常。看来,按照这种说法,此次晚点仍属客观原因、不可抗力,不在赔偿范围内。
任女士上网查询到2月16日温州天气:多云。於是,又一个疑问冒出来:难道这真是导致航班晚点的原因吗?难道飞机延误,乘客隻能自认倒霉?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张忠律师介绍说,航班延误的赔偿目前隻有国际惯例和一些民航总局的规定可依据,暂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之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方法和方案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
由於《意见》对航空公司不具法律约束力,对於航班延误时间划分的标准较為粗糙,简单分為延误4至8小时及延误8小时以上,没有明确界定航班延误的内涵,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延误时间的方法,因此,各航空公司除“因天气原因、航空管制等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不赔偿”一致外,因机械故障、人员调配等出现的延误的补偿五花八门:有超过4小时补偿200元的,有4小时至8小时补偿400元的等等,不一而足。
在去年年底召开的2012年城市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年会上,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针对航班延误引发的消费纠纷展开讨论,一致认為,改进航班延误后续服务是避免冲突的关键,后续应该赔偿多少是消费者最為关心的问题。而记者所了解到的情况是,消费者索赔途径非常艰难。
刘俊海认為,“法律不完善是航空延误补偿陷入尷尬境地的主要原因。在合同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航班延误违约责任都没有明确可行的界定,对於航空公司在哪些情况下承担航班延误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均无规定。更由於民航总局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无权援引指导意见要求航空公司予以赔偿。”不少乘客发起了维权行动,但因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和程序,维权难度很大。
即使有人购买了航班延误险,但理赔认定时间过长、手续繁琐。据了解到,五成消费者放弃索赔。
正常渠道索赔难,靠保险索赔也不容易,种种原因导致消费者“罢乘”、“佔机”等维权事件频繁出现,出现“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现象,因航班延误导致的纠纷不断上演。
同时,刘俊海提出,《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作為一个部门规则出台已近10年,其内容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对航班延误造成的纠纷是该使用“法律的牙齿”的时候了。他认為,应加快修改民航法,专门在其中增加一章关於“航班延误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细化各种责任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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