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以兄长身份办驾照 肇事后保险公司赔偿
【编者按】江西一男子套用兄长的身份信息取得驾驶证,驾驶重型车辆撞上二轮摩托车,造成三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该案如何决断?2013年2月4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宣判,保险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27000元;两车主包军、许志飞赔偿原告损失130289.2元;挂靠单位资溪县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两车主的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6月19日,被告包军驾驶重型自卸车辆在南城县上唐镇某路段逆向起步驶出时,撞上李小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两人),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李小华及两乘车人死亡。南城县交警部门认定,肇事人包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小华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两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还载明:“包军套用其兄的身份信息取得B2型大货车驾驶证……该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证所有人为资溪县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包军和许志飞……”。南城县交警部门向法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关于包军套用其兄的身份信息取得驾驶证的情况,我大队到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调取包军的档案信息,发现包军除了身份信息是包军外,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都有照片证实是包军本人到考试,为此我大队请示了市交警支队和省交警总队,都认为包军本人已经具备了驾驶大型货车B2的驾驶技能,不能认为包军属无证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西南城县交警部门提供的情况说明,被告包军虽套用其兄的身份信息取得驾驶证,但是参加考试及考取驾驶证的是被告包军本人,被告包军具备驾驶大型货车B2的驾驶技能,不能认为被告包军属无证驾驶。同时,肇事车辆在被告南平长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15%的免赔率)。因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闽福汽车公司名下,被告闽福汽车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公司与被告包军、许志飞之间的关系,故两者之间为挂靠法律关系。据此,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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