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焦大病医保需缴个税
【编者按】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解答近期纳税咨询热点时表示,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病医疗保险需缴个税引争议
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解答近期纳税咨询热点时表示,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说法引发网络关注,有观点认为,“大病医保费用要缴个税很荒谬”。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目前只有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专家施正文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至于税法相关规定要不要修改则是下个阶段需要积极研究的问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大病医疗保险”有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是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另一个是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朱俊生表示,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保险所衍生,即便个人额外交一些费用,也仍然属于基本保险范围,是符合税法现行免税规定的。如果商业保险领域内的“大病医疗保险”,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那就应该缴税。
大病医保需要缴个税合规不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表示,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其原因在于,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客观地讲,国税总局的相关解释遵循了既有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因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相关通知,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大病医疗保险的确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在名义上属于个人参保的商业保险范畴。
由于长期以来基本医保只能应对基本门诊诊费需要,因此“因大病返贫”问题始终是很多公众的心里隐患之一。更关键的是,大病往往和贫困人群关系更加密切,尽管大病医保秉持商业化运作,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保险只有市场属性。恰恰相反,大病医保在中国具有非常明显的政府救济属性,甚至具有国民财富三次分配的职能。因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救济对象为社会最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村低收入群体。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以往主要是自愿参保,报销待遇较低,且许多地区没有大病保险。新的大病保险体系正是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空白。另外,大病保险所需费用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投入。根据相关规定,各地政府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可见,无论是从保险直接救济对象还是资金来源看,都证明了大病医疗保险具有明显的政府保障属性。而之所以对大病医疗保险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只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并不会影响保险本身的公益属性。
就此而言,大病医疗保险缴税合规但不合情。尽管税务部门根据规定强调大病保险应缴纳个税并不存在直接问题。但如果公众从更高层次来对行政部门有所期待的话,这样的解释的确违背了大病医疗保险的初衷,因为让政府救济行为也纳税显然不符合一般税法的基本原则。换言之,行政部门出台任何财富调节政策,都必须首要考虑政府的责任承担,而不是简单地照本宣科般的执行既有政策。因此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能够针对这一问题给出更加积极和优化的政策规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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